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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49:58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初609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安路4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莫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文,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接源路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跃明。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苏亮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爱普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东路41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帝公司)、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帝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派公司)、中山市爱普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雷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及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帝公司、爱普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帝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2.判令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爱普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3.判令雷帝公司、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爱普达公司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0元。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欧派家居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中,“欧派”不但是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3月,欧派家居公司发现雷帝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大量销售标有“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对上述侵权行为,欧派家居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欧派家居公司发现上述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商为龙帝公司,产品面板、说明书上标注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上还标注爱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综上所述,雷帝公司、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爱普达公司为攀附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店、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字样及与欧派家居公司近似的企业名称,不但侵害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欧派家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家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欧派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雷帝公司辩称,1.首先,《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核定”,而本案侵权公证书所述的委托代理人杨今朝并非欧派家居公司的员工,公证书中亦没有附带杨今朝获得授权的材料,其不属于公证当事人,无权提出公证申请,且公证范围是有核定区域的,但该公证书由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其次,公证是对维权进行取证,而本案诉求并非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公证人员的身份有可能不是公证员;因此,本案侵权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被控侵权产品从第三方处购买,并非雷帝公司生产,雷帝公司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且雷帝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取得广东欧派公司的授权许可使用第12124262号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因此,雷帝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3.广东欧派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雷帝公司在涉案网店及商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是合法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本案诉请的应该为不正当竞争,但欧派家居公司在(2016)粤2072民初6093、6094案中又以同一个公证书主张雷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案主张的事实为同一行为,因此,欧派家居公司提起本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请求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诉请。

广东欧派公司辩称,1.涉案网店是雷帝公司开设,与广东欧派公司无关,在欧派家居公司证据保全之前,广东欧派公司与其他被告不存在商标授权、企业名称授权等关系,广东欧派公司也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其中“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该企业名称是公开信息,他人可擅自使用,因此,欧派家居公司主张广东欧派公司商标侵权没有依据。2.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是2014年4月3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并正式登记成立,该字号核准部门与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的核准部门同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商标早已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早已对其启动驰名商标字号保护,但该局仍然核准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字号,证明广东欧派公司的字号、企业名称对欧派家居公司的驰名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欧派家居公司从事的是商标分类第20类的家居行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橱柜、衣柜,而广东欧派公司从事的是科技行业,两者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证据显示因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对欧派家居公司的行业及生产销售造成损害或损失。且欧派家居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均仅限于第20类的橱柜、衣柜产品,而对电器类产品均没有证据显示欧派家居公司有进行生产销售及推广宣传。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在电器行业并未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具有知名度。因此,欧派家居公司主张广东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依据。综上,欧派家居公司的诉求无理无据,请求予以驳回。

龙帝公司、爱普达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且均由公证机构出具,能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有原件供核对,能证明“欧派”商标的知名度,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公证书附带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聘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能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7.报纸、杂志资料,该报道均是向公众公开发行,反映欧派家居公司广告宣传的情况,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本院予以认定;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9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雷帝公司、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爱普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9.公证费发票,能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维权支出,本院予以认定。雷帝公司提供的证据:授权委托书,该证据没有原件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广东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商标证,欧派家居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2.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苏州苏欧木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河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欧派涂料化工公司、欧派皮具公司、欧派机械公司等企业信息及简介、使用“欧派”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系列企业信息、使用“欧派”二字作为商标并已获得注册专用权的系列商标信息,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待证事实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3.“欧派”牌橱柜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系列报道,广东欧派公司未提供原件供核对,且均来源于网络,真实性、合法性本院无法认定;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欧派公司未提供原件供核对,且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5.广东欧派公司商事主体登记信息、(2017)粤佛顺德第33763号公证书,该证据能反映广东欧派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为写字楼,但不能证明广东欧派公司没有生产或授权、委托他人生产涉案产品,即该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6.欧派家具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图片、店铺门面图片,该证据为打印件,广东欧派公司未提供该图片的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雷帝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等。龙帝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热水器、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等。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产品、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电器配件、净水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卫浴用品、日用品、家居用品、电工材料、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等。爱普达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五金制品。欧派家居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欧派家居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第7731876号“OPPEIN”号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某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XXX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XXXX广告总公司、湖南XXXX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XXXX广告总公司、湖南XXXX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X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某。

2016年3月9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今朝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上购买了供应商为“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燃气灶,杨今朝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今朝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公证处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由公证人员将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加盖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印章进行封存。同年3月1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来到莱芜市××城区××大道的“德邦”营业部,杨今朝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注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货物。公证人员将收到的货物带回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将上述货物打开,包装箱里有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杨今朝保管。同年3月1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购买供应商为“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燃气灶进行确认收货。杨今朝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今朝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公证处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由公证人员将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加盖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印章进行封存。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9号公证书。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包装箱标有“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燃气灶机身及防伪质量保修卡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背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东凤镇爱普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东凤镇兴昌路伙伴工业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欧派家居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突出标注“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产品机身、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雷帝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但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广东欧派公司认为其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核准登记,与欧派家居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会产生混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产品机身、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标注的信息不一致,该产品为假冒产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双方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未提供票据)、差旅费(未提供票据)、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侵权公证书是否有效以及欧派家居公司是否重复起诉;2.被控侵权产品由谁生产、销售;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雷帝公司认为欧派家居公司向该规定之外的公证机构即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该法律条文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当事人未在上述地点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并不影响公证的效力,因此,雷帝公司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雷帝公司、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爱普达公司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9号公证书,故本院对该公证书予以认定。另外,雷帝公司认为欧派家居公司基于同一个公证书再次主张雷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重复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与之前案件的被控侵权产品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起诉。

焦点2。雷帝公司确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本院予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标注“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以及产品机身、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修卡等交易文书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使用说明书背面标有“中山市东凤镇爱普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东凤镇兴昌路伙伴工业园”字样,欧派家居公司据此主张爱普达公司与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本院认为,该企业名称、地址与爱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地址均不同,没有证据显示两者为同一主体,因此,无法认定爱普达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雷帝公司销售以及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雷帝公司、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是完整的企业名称,“欧派”是作为企业字号出现,且“欧派”字样没有被突出使用,未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欧派家居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标注“广东欧派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焦点4。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雷帝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龙帝公司、广东欧派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龙帝公司、爱普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被告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三、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即1760元,由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0%即1760元,由被告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0%即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国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