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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反不正当?商标维权律师专业解答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3:5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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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是有专属权的,只能由商标所有权人使用,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会构成反不正当吗?商标维权律师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有需要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反不正当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只是侵犯商标权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如果不经授权就私自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或者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对公众形成误导的,将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面对侵权行为,可以咨询商标维权律师。但如果其实只是侵犯了商标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