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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专利权的三种情况, 专利维权律师专业解答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8:4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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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获得专利的个人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个人权利,所以法律对专利的申请非常严格,但并不是说你获得了专利放任不管它一直存在,专利人的一些行为会导致视为放弃放弃专利权,但很多专利人其实并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下面专利维权律师做专业解答:
  放弃专利权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局会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通知,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专利局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专利申请案卷将被转人失效案卷库。
  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人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3、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的,或者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除授权当年外各年度申请维持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无法领到专利证书,但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专利证书将补发给申请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相信通过以上的法律条文大家已经有简单的了解了,但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显然更加复杂一些,如果您遇到了问题,一定要咨询专利维权律师,对于您的需求,我们会为您提供给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