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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51:18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厂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Y。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5。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6号综合楼老电信大楼东侧50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4。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长贸中心12-06、3-40,注册号320407600432470。

经营者:吴建兰,女,汉族,1971年9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上诉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快乐厨房公司)、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湃厨卫电器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电器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集团公司)、原审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吴建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3月28日组织询问本案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欧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欧派集团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欧派电器公司从2015年起就没有实际经营,已歇业,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不再生产经营,公司股东也准备注销公司,所以无需变更企业名称。2、欧派快乐厨房公司企业字号是“欧派快乐厨房”而非“欧派”,与欧派集团公司的字号“欧派”并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上诉人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欧派快乐厨房”为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欧派集团公司无权要求欧派快乐厨房公司停止使用“欧派”字样。3、欧派集团公司提交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153号公证书所涉封存实物燃气灶标注的是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OUPAI”,上诉人是生产商,产品包装上标明了上诉人公司名称和网站,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4、欧派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宣传语系其独创并持续使用。5、“OUPAI”商标的注册人为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其已申请注册“有家有爱有”商标,现该商标申请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上诉人使用“有家、有爱、有OUPAI”广告宣传语没有攀附欧派集团公司商誉以谋取经济利益的故意,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6、上诉人在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在销售及宣传中使用欧派集团公司的商标,已尽到了审查及注意义务。二、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赔偿欧派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过高。欧派集团公司未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大小,也没有为合理费用出具合法票据。上诉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吴建兰经营部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有限,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赔偿欧派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过高。另,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上诉人赔偿欧派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本案再次判决上诉人赔偿160000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属重复赔偿,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欧派集团公司辩称,上诉人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欧派集团公司在媒体、报纸、刊物上以多种形式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宣传语,已经被公众所熟知。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是适当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赔偿金额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吴建兰经营部未发表答辩意见。

欧派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吴建兰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欧派集团公司商标权的带有“欧派”及“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燃气灶的行为;2、判令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等文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3、判令欧派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4、判令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外包装上及说明书上、保修卡及产品上标注“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及“有家有爱有OUPAI”等字样;5、判令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吴建兰经营部就本案赔偿欧派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整;6、判令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吴建兰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欧派集团公司的权利状况及事实

欧派集团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商品: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1999年4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1999年4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座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电暖气;打火机。2012年3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9年4月24日,欧派集团公司第20类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欧派集团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经认定为2008至2011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监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监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2年,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3年,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广州市政府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欧派集团公司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在1亿元以上。在品牌推广上,欧派集团公司分别与央视二套栏目《交换空间》、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浙江智美车广告有限公司等合作,在央视新闻频道、家居装修设计栏目、颁奖晚会等节目中发布广告,并且聘请演员蒋雯丽为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广告中的代言人。另外,欧派集团公司在《深圳特区报》、《上海橱柜》、《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对“欧派”品牌及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并在《上海橱柜》、《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

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权利状况及事实

吴建兰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卫生洁具、五金、电器批发零售。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电热水器、消毒碗柜、净水设备、燃气热水器、灶具。欧派电器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厨房、卫浴用品、家用电器;实业投资;生产加工厨房、卫浴用品、家用电器。

2005年4月14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626713号“欧湃”文字及图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燃气炉;热水器;电磁炉;电炊具;电风扇;抽油烟机;消毒柜;饮水机;电暖器;冰箱。

2010年4月21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149711号“OUPAI”字母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燃气炉;电铁锅;电炉灶;照明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

2012年6月7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4354156号“OUPAI”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热水器;燃气炉;浴霸;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冷冻设备和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暖器。

2012年6月7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4354157号“OUPA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热水器;燃气炉;浴霸;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冷冻设备和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暖器。

2013年12月28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71069号“OUPA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电炊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冷冻设备和装置;煤气热水器;电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

2015年7月21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587315号“欧派快乐厨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品: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寻求赞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

2015年9月14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950913号“欧派坚霸”文字及字母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电炊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龙头;消毒设备。

2016年5月7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962569号“OUPAI节能厨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电炊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冷冻设备和装置;煤气热水器;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电暖器;照明器械及装置。

2016年8月14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060018号“OUPAI欧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水净化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消毒碗柜;淋浴热水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燃气炉。

2016年9月14日,欧阳可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441889号“歐派堅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电炊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沐浴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龙头;消毒设备。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3月1日,欧阳可树出具上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证明注册人欧阳可树(362122197411206257)系第17441889号、第12950913号、第3626713号、第14587315号、第5149711号、第9434157号、第11271069号、第17060018号、第9434156号、第15962569号等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专用权人,注册人同意将上述商标许可给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与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一致。

三、侵权事实

2016年10月7日,在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高某监督下,欧派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靠近晋陵北路)“长江自由贸易中心”12-06号的“建兰建材”门市部,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共计1380元,当场取得该店营业员出具的“吴建兰”名片一张、POS机刷卡凭条一张及《建兰建材销售清单》一张。王守贞对上述物品及店铺外景拍摄照片后,公证员将上述吸油烟机、燃气灶进行了封存。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153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法院当庭拆封(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153号公证书实物封存件,内有带包装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各一台。燃气灶产品外包装左上角标有“欧派坚霸王者系列”字样,包装右侧标注有“OUPAI绿色厨房”及“有家有爱有OUPAI”,在箱体侧面同样用较大的字体有上述标注,下方标注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网址“××”及地址和电话等信息,标注的制造商为“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打开产品外包装,内有燃气灶一台及产品说明书、会员保修卡、VIP卡各一份,燃气灶边框带有“OUPAI”标志。产品说明书、会员保修卡均有“有家有爱有OUPAI”、“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箱体的封条和内附的VIP卡标注有“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经比对,欧派集团公司认为产品外包装上“欧派坚霸王者系列”中“欧派”与欧派集团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包装右侧、箱体侧面、内附的产品说明书、会员保修卡等标注的“OUPAI绿色厨房”、“有家有爱有OUPAI”中,“OUPAI”和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构成近似。因欧派集团公司享有第1128213号商标,在橱柜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认为,其公司使用的“OUPAI”商标与欧派集团公司的“OPPEIN”商标不构成近似,产品包装上标明了其公司的厂名和网站,产品代言人也与欧派集团公司不同,不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欧派集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宣传语系其独创并持续使用,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吴建兰经营部表示对此不知情。

2017年8月17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高某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登录网址为“××”的网站进行浏览,然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了“××”网站的备案信息及“阿里云”网站查询了“××”域名的注册信息。王守贞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2017年8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922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所附图片,“××”网站页面上方标注“OUPAI节能厨房”字样,在网站产品展示部分显示为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电热水器暖等产品图片。查询ICP备案网站信息显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oupaikl.com,主办单位: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64426号-1,注册日期:2014年8月1日。

四、其它事实

2017年3月10日,欧派快乐厨房公司购买了欧派集团公司生产的燃气灶。欧派快乐厨房公司认为其产品的装潢、包装、广告宣传等与欧派集团公司的没有任何相同之处,区别明显,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欧派集团公司认为上诉人产品的图片及包装箱、包装说明书没有证实其现在实际使用状况,相应的包装,以侵权拆封为准,本案中其公司主张的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非包装装潢纠纷,故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建兰经营部、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欧派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存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分别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吴建兰经营部、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是否存在侵犯欧派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欧派集团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建兰经营部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欧派坚霸王者系列”、“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OUPAI绿色厨房”、“有家有爱有OUPAI”及产品上标注“OUPAI”,其中“OUPAI”与“OPPEIN”从音、形、义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商标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尽管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的“欧派”字号与欧派集团公司“欧派”文字商标虽相同,但欧派集团公司公证取证的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会员保修卡均是以正常字体、以企业名称全称的方式标注,并未将“欧派”两字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使用,“欧派坚霸王者系列”中“欧派”也未突出使用,因此,欧派集团公司主张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欧派”字样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吴建兰经营部没有侵犯欧派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欧派集团公司名下拥有“欧派”、“OPPEIN”等系列注册商标,且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产品和商标亦获得多项荣誉,“欧派”作为显著性较强的臆造词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快乐厨房辩称其企业名称使用的是经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欧派快乐厨房”,与欧派集团公司企业字号“欧派家居”存在区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欧派快乐厨房公司与欧派集团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欧派集团公司的“欧派”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快乐厨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5类,欧派快乐厨房公司以“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标注在第11类抽油烟机产品上,超出了“欧派快乐厨房”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故欧派快乐厨房公司使用的应当是企业名称而非商标。欧派电器公司辩称已不再生产经营,准备注销,无需变更企业名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作证,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欧派”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的企业字号“欧派”与欧派集团公司的企业字号“欧派”相同,同时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湃厨卫电器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有家有爱有OUPAI”与欧派集团公司使用的“有家有爱有欧派”从音、形、义上基本相同,明显存在攀附欧派集团公司商誉谋取经济利益的故意,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故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因欧派集团公司已在另案主张要求欧派快乐厨房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也未主张上述诉请,故本案不予理涉。关于赔偿金额,由于欧派集团公司未能证明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亦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故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欧派集团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一、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二、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外包装及说明书、保修卡及产品上标注“欧派”及“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四、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由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4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亦予确认。二审经查阅卷宗并询问本案当事人,另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欧派集团公司于2010年9月起开始在《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临川晚报》、《安庆日报》、《装潢世界》等多种报刊上登载广告或推广文章,其中均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

本院认为:

一、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欧派”文字构成对欧派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欧派快乐厨房公司认为其公司的企业字号为“欧派快乐厨房”而并非“欧派”,源于其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的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不会误认两家企业存在特定联系。对此本院意见如下:

首先,在后使用者将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并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其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仍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益;现已查明,“欧派快乐厨房”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相关服务项目,属于服务商标,而欧派快乐厨房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灶具等,将服务商标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型企业的名称,难言必然正当。

其次,欧派集团公司提交多份证据证明在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成立之前其“欧派”文字商标、其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本身即已获得的荣誉,亦提交若干份在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进行品牌推广的协议,欧派集团公司的“欧派”文字商标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重合,二者均属商业标识,且均由欧派集团公司使用,故对于同一主体而言,所获殊荣不宜机械区分究竟是单纯的商标知名还是字号知名,“欧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和识别经营者的双重作用,且商标与字号会相互强化其关联关系并总体提升该品牌知名度,毕竟所有市场商誉最终都将累加归属于欧派集团公司,本院据此认定“欧派”无论是作为商标还是作为欧派集团公司的字号,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欧派”字号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欧派快乐厨房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欧派集团公司业已知名的字号“欧派”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字号组成部分,但“厨房”与“电器”的紧密结合,较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该企业所属行业,“快乐”二字为常见修饰用语,因此其字号中“欧派”二字仍为具有区分识别意义的核心部分,故欧派快乐厨房公司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上诉人关于欧派电器公司已不再生产经营,准备注销,故无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在涉案商品及其说明书、保修卡上使用“有家有爱有OUPAI”广告语构成对欧派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查明的事实,早在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成立之前,欧派集团公司就广泛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这一广告语,该广告语的核心部分即为欧派集团公司的字号及商标“欧派”。现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的广告语不仅使用相同句式,且其广告语的核心部分“OUPAI”正为“欧派”的汉语拼音,与欧派集团公司的字号构成近似,结合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同样使用“欧派”这一情节,可以认定其具有攀附欧派集团公司商誉的故意,极易误认为该商品与欧派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故该行为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上诉人欧派快乐厨房公司、欧派电器公司的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欧派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欧派快乐厨房公司赔偿欧派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开支16000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超出合理尺度,本院认为对此金额并无调整必要。

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2017)苏0411民初700号案件中已判决欧派快乐厨房公司赔偿欧派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则本案再次判决赔偿160000元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见,结合欧派集团公司在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欧派快乐厨房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对两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认定等可知,(2017)苏0411民初700号案件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吸油烟机,而本案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燃气灶,故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主文“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外包装及说明书、保修卡及产品上标注‘欧派’及‘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中的“吸油烟机”应属笔误,应当为“燃气灶”,本院对此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为3500元(上诉人已预交4447元,多余部分予以退回),由上诉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时 坚

审判员 蒋小英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