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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0:31:15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7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斌,男,汉族,1992年8月24日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陈新凯,男,汉族,1989年2月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华朗电机公司侧)。注册号:442000000358668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注册号:440681000543556。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文,男,汉族,1952年11月8日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集团)诉被告董斌、被告陈新凯、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奔盛)、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兴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宁,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斌、被告陈新凯、被告中山奔盛、被告李兴文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上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2、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3、判令五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1月,原告发现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销售“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并在商品详情页面使用“欧派”字样,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上述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系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另查明,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董斌、陈新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文字,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董斌、被告陈新凯作为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注销后,应当由其股东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内容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公司质量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内容如下: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1-2018.12,证原告OPPEIN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五纳[2014]10001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肆仟肆佰柒拾捌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柒分。(2)、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4]100579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玖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九元玖角叁分。(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01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玖仟伍佰万玖仟壹佰零贰元陆角捌分。(4)、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1552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贰拾万贰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5)、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6]1002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贰仟贰佰零叁万零陆佰陆拾柒元陆角玖分。(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0724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贰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7)、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12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零玖佰零柒元捌角贰分。(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34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元肆角肆分。(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4591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贰仟零玖拾捌万壹仟零玖拾叁元肆角柒分。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2)、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3)、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4)、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5)、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1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0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35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4、公证费票据1张,原告本案主张700元,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董斌、被告陈新凯、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李兴文未进行答辩。被告董斌、被告陈新凯、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李兴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方在裁判文书上查询后发现,广州白云区法院的(2017)粤0111民初321号判决书,当事人是本案原告和本案被告中山奔盛,也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产品也是燃气灶产品,本案原告指控的生产销售的产品也是同类产品,该判决所引用的取证公证书显示是该侵权产品的取证时间是在2016年11月,本案的产品取证时间是在该时间之前,2016年1月,在这个判决中,白云区法院关于涉案的燃气灶产品判令构成侵权,予以赔偿15万元的判决,在本案中原告又起诉生产销售燃气灶产品的话是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中,就算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该判决也应当予以参考。另外我方提交的民事裁定书,是佛山禅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也是原告和被告中山奔盛关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在该案中原告和本案被告中山奔盛达成了和解,撤回起诉,具体的和解内容在该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不知道该案原告指控的产品具体是什么,但原告已经就相关的产品已经多次重复起诉。另外,涉案的产品不是我方生产销售的,该产品假冒我方的企业名称和其他标识,如果法院认定该产品是为其他被告生产销售,也应当由其他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我方和本案的侵权产品没有关系,我方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涉案的网站也是根据公证书显示是中山市凯帝电器公司所经营,我方没有参与经营或者授权其使用相关标识,如果该网站对原告造成侵权,也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我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1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就同一产品多次起诉。

本院对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要综合全案证据下面作综合评述。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原告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具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1月6日,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原告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2016年1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了掌柜名为“凯帝电器有限公司”的“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王守贞在操作相关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在上述“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网店的许诺销售页面,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官方店”字样以及“广东欧派吸油烟机”、“广东欧派嵌入式煤气灶”等产品介绍。原告购买了一台吸油烟机和一台煤气灶,在上述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中,卖家“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的真实名称为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汶河大道208号签收了“德邦”物流的标有“嵌入式煤气灶”、“近吸式吸油烟机”字样的货物各一件,王守贞将上述两件物品分别打开拍照。标有“嵌入式煤气灶”字样的纸箱里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燃气灶一台;标有“近吸式吸油烟机”字样的纸箱里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随后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密封,将密封后物品及物流单交由王守贞保管。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03号公证书。

2016年3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华朗电机公司侧)的“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区内向一名业务员索要了业务员“陈开念”的名片一张及产品宣传册一本,并对该公司产品展厅、外景进行拍摄照片六张,“陈开念”的名片显示办公电话为0760-23663855,产品宣传册显示有“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字样,并有煤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等产品介绍。2016年3月28日,王守贞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与号码为73×××55的QQ用户聊天,该用户的昵称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备注:奔盛厨卫电器林小姐,个人说明:本公司专业生产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有意者请电0760-23663855,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八十三号华朗电机公司侧,王守贞将2016年1月20日在“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购买的产品“嵌入式煤气灶”、“近吸式吸油烟机”的照片发送给了QQ73×××55用户,该用户确认产品为其公司也即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35号公证书。

又查明,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成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本案的被告董斌和被告陈新凯,2016年8月12日股东会议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在2016年10月21日申请注销。

另查明,中山奔盛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厨卫洁具、抽油烟机、五金制品、家用电器配件、炉具、电热水壶、榨汁机。另,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本案的被告李兴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产品、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电器配件、净水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卫浴用品、日用品、家居用品、电工材料、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企业投咨咨询;国内贸易。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案件侵犯了本案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已被本院判决企业名称变理登记,原企业登记机关现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001294代替其名称。

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所购得的产品,原告指控本案的侵权产品系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在吸油烟机外包装标注有“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字样,其中“欧派”字样运用特殊字体,特殊颜色突出使用,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在产品保修卡上,及油烟机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字样,扫描保修卡显示“你购买的是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正牌产品”字样。在封存的燃气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欧派”字样使用了特殊字体,特殊颜色突出使用,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标注的电话传真等信息与吸油烟机标注的信息一致,在产品说明书,保修卡,防伪合格证及产品面板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标注“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欧派”突出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涉案网店,大量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两个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都有标注制造商是被告中山奔盛公司及奔盛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不是其经营信息,产品上虽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但我方与奔盛公司之间不存在监制关系,涉案的燃气灶产品生产时间是在2016年1月15日,是在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2017)粤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时间之前,该燃气灶的侵权行为在该判决书中已予以认定,在本案不应重复予以评价。涉案的两个产品都并非我方生产,属于假冒产品,与我方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是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各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首先,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材料显示,“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的真实名称为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在网店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派”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在第11类商品是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等,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家用吸油烟机和燃气灶,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故本院认定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广东欧派电器企业店”网店的许诺销售页面,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官方店”字样以及“广东欧派吸油烟机”、“广东欧派嵌入式煤气灶”等产品介绍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关联,构成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字样,其中“欧派”字样运用特殊字体,特殊颜色突出使用,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在产品保修卡上,及油烟机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字样,扫描保修卡显示“你购买的是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正牌产品”字样,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控的侵权产品为被告中山奔盛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是原告欧派集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原告欧派集团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原告欧派集团的“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原告欧派集团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结合原告及其品牌、广告宣传语的知名度等,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中山奔盛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与原告欧派公司的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涉案产品为假冒其企业名称的假冒产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本案的被告董斌和被告陈新凯,在2016年10月21日申请注销,因此其侵权责任由被告董斌和被告陈新凯承担。在本案中,被告中山奔盛和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本案的被告李兴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兴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李兴文应当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各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各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酌定被告董斌和被告陈新凯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告中山奔盛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兴文对被告中山奔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金额均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董斌和被告陈新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判项中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兴文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董斌和被告陈新凯共同负担1500元,由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兴文对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