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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0:34:04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28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E。

法定代表人:陈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粤0604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标注“欧派”字样;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所拥有的“”、“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同时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8月,原告发现新郑市龙湖镇一家人电器商行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在产品及其外包装等处标注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店铺内、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上述报刊均为复印件);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5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4.公证费票据复印件一张;5.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6.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慧聪网网页打印件;7.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第12124262号“OPAICN”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原告称该组证据证明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系由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新郑市龙湖镇一家人电器商行提供给原告)。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该组证据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内容为原告商标的注册文件等,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证据2,该组证据除报刊外,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报刊虽未提供原件核对,但与已采信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356号公证书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该组证据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所附的公证封存物品封条完好,两者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该组证据与证据3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该组证据为行政机关依法出具或公示的信息,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6,该证据为网络页面,无法确认其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7,因该组证据未有原件核对,无法确认其来源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与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一起宣传。2013年至2015年,原告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控侵权事实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该中心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于2017年8月27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2017年9月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号的“郑州一家人厨房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该吸油烟机说明书上标有“欧派”字样)。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郑州一家人电器销售清单》一张(载明的商品为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金额合共580元)及印有“闫自平”字样的名片一张。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2017年10月19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5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品,标有“吸油烟机”字样的封存物品内有吸油烟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其中吸油烟机外包装箱正面、背面均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形象,外包装箱左右两个侧面均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下方均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容桂)外环路103号电话:0757-29321515传真:0757-29321515”的信息,吸油烟机产品面板上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使用说明书正面、背面均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正面还标有蒋雯丽形象。标有“家用燃气灶”字样的封存物品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其中燃气灶外包装箱正面、背面均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形象,外包装箱左右两个侧面均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下方均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容桂)外环路103号电话:0757-29321515传真:0757-29321515”的信息,粘贴的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燃气灶产品面板上标注了“OPAICN?”标识,使用说明书正面、背面均标注了“OPAICN?”(另起一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正面还标有蒋雯丽形象。

原告认为,吸油烟机说明书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相同,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地方标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是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双文厨卫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厨卫电器。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是依据原告的“欧派”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580元、公证费900元及律师费12000元、差旅费2000元,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生产。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由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5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原告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郑州一家人厨房电器”店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及燃气灶,而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均标注了“生产商: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信息。上述信息与被告的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的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相吻合。因此,在本案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及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及燃气灶是由被告生产。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与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厨房用抽油烟机为同一种商品,故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的使用说明书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主营整体厨房、橱柜衣柜、整体卫浴,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07年还在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聘请著名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及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及燃气灶上标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原告的“欧派”字号相同,且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均在广东地区,经营范围均包括家用电器,消费者容易将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而被告作为一家生产燃气灶具、吸油烟机等家用电器的企业,对行业内的灶具、吸油烟机等家电品牌应较一般公众熟悉,且与原告的经营地距离较近,经营范围部分相同,故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欧派”字号理应知晓。因此,被告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欧派”字号,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标注原告“欧派”品牌原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更加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关联,加深消费者的误解,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提起的诉讼,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具体为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两种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期间无法确定,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双文厨卫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标注“”标识;

二、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三、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燕萍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