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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3:18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初594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达继,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苏亮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肖国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龙达继、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派公司)、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梁正平以及被告后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达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达继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使用“欧派”文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吸油烟机、消毒柜的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龙达继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3.判令被告广东欧派公司、后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吸油烟机;4.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欧派家居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中,“欧派”不但是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1月,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发现被告龙达继在淘宝网大量使用“欧派”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标有“广东欧派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产品系由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监制、被告后厨公司生产。综上所述,三被告为攀附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店、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字样,不但侵害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信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欧派家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龙达继未作答辩。

被告广东欧派公司辩称,1.涉案网店是被告龙达继开设,与被告广东欧派公司无关,被告广东欧派公司只是授权被告后厨公司使用第12124262号“OPAICN”注册商标,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行为,更没有使用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及“OPPEIN”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欧派”文字是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中所包含的,没有突出使用,该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核准注册的,因此,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指控被告广东欧派公司商标侵权没有依据。2.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是2014年4月30日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并正式登记成立,该字号核准部门与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部门同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商标早已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早已对其启动驰名商标字号保护,但该局仍然核准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字号,证明被告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字号完全未对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驰名商标构成任何不正当竞争。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证据显示,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从事的是商标分类第20类的家居行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橱柜、衣柜,而被告广东欧派公司从事的是科技行业,二者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证据显示因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对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行业及生产销售造成任何损害或损失。且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所有的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均仅限于第20类的橱柜、衣柜产品,而对电器类产品均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有进行生产销售及推广宣传。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在电器行业并未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具有知名度。因此,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指控被告广东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依据。3.被告广东欧派公司授权被告后厨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第12124262号注册商标,并未授权其使用企业名称,但这是二被告之间的内部问题,与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无关。从法律的角度看,被告后厨公司在涉案产品虽然未经被告广东欧派公司同意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但其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均非常正规,无任何违法违规的地方,涉案产品未对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理无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后厨公司辩称,1.被告后厨公司使用第1212422号注册商标获得注册人授权许可,即被告广东欧派公司及广东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范围没有超出许可,属于合法使用。2.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也是合法注册的字号,没有侵犯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字号,所以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对被告后厨公司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且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本院不予认定;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有原件供核对,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聘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7.报纸、杂志资料,该报道均是向公众公开发行,反映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8、438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则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8.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网站打印件,可通过登录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网站予以核实,反映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商标及字号有关情况,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广东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商标证,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争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2.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苏州苏欧木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河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欧派涂料化工公司、欧派皮具公司、欧派机械公司等企业信息及简介、使用“欧派”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系列企业信息、使用“欧派”二字作为商标并已获得注册专用权的系列商标信息,与本案争议的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认定;3.“欧派”牌橱柜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系列报道,被告广东欧派公司未提供原件供核对,且均来源于网络,真实性、合法性本院无法认定;4.授权证明,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广东欧派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产品、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电器配件、净水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卫浴用品、日用品、家居用品、电工材料、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等。后厨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0000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工序)。欧派家居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欧派家居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第7731876号“OPPEIN”号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6年3月9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今朝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的“厨卫电器实惠店”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消毒柜,杨今朝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在该处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公证人员密封后并加盖该公证处印章。同年3月14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来到莱芜市××城区××路××号(通用幕墙院内)的“韵达快递”营业部,杨今朝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注有“强力型吸油烟机”字样的货物。公证人员将收到的货物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将上述货物打开,包装箱里有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防伪合格证的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杨今朝保管。同年3月1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再次来到上述“韵达快递”营业部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注有“嵌入式消毒柜”字样的货物。公证人员将收到的货物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将上述货物打开,包装箱里有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一台、说明书一份、产品防伪保修卡一张。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该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杨今朝保管。同年3月1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购买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的“厨卫电器实惠店”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消毒柜进行了确认收货。杨今朝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在该处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公证人员密封后并加盖该公证处印章。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8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以下内容:涉案网店显示的昵称为“龙依依乖乖”,真实姓名“龙达继”。

2016年3月17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3月19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采购商的名义来到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启业南路靠近六横路路口的“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王守贞在该公司办公区内向一名自称为“小曼”的业务员索要了产品宣传单一张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报价单一套,并对该公司外景拍摄照片两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宣传单、报价单进行了复印、照片进行了打印,随后将上述宣传单、报价表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同年3月2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该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与号码为29×××29的QQ用户进行了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王守贞向号码为29×××29的QQ用户发送了九张图片,29×××29QQ用户也向王守贞发送了三张照片。上述操作过程中,王守贞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上述部分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照片、截图、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并在公证处将上述照片、截图编上页码打印一式三份,公证人员将上述光盘密封后并加盖该公证处印章。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的宣传册、报价单显示后厨公司的联系方式为销售热线外省QQ:29×××29,本地QQ:11×××92“小曼(手写)”。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消毒柜及光盘三张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嵌入式消毒柜”、“强力型吸油烟机”的包装箱正面均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包装箱两侧均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现场开启“嵌入式消毒柜”纸箱,内有消毒柜、使用说明书、产品防伪保修卡。现场开启“强力型吸油烟机”纸箱,内有吸油烟机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产品防伪保修卡。消毒柜机身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有“广东欧派”字样,封底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产品防伪保修卡上均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3个信封,各有光盘1张。在播放(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8号公证书屏幕录像时显示涉案网店已于2014年2月16日完成支付宝实名认证,经比对,该店在产品名称、产品介绍上大量使用“欧派”“广东欧派”字样,如“欧派正品欧式侧吸式家用大吸力双电机自动清洗吸抽油烟机”“欧派高温消毒柜嵌入式立式家用大容量双门消毒镶嵌式碗柜”。在播放(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38号公证书屏幕录像时显示,29×××29QQ用户在与欧派家居公司代理人聊天过程中确认上述吸油烟机、消毒柜为后厨公司所生产、销售。欧派家居公司、广东欧派公司、后厨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欧派家居公司认为涉案网店大量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机身、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多处标有“广东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当竞争。广东欧派公司辩称产品并非其实际生产、销售,广东欧派公司只授权后厨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未授权使用其企业名称;后厨公司认为公证实物并非直接从后厨公司处购买,产品上印制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没有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未提供票据)、差旅费5000元(未提供票据)、公证费14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186元。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网店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显示的真实姓名为龙达继,该网店已完成实名认证,且龙达继对欧派家居公司的起诉未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他人冒充其名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网店为龙达继经营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谁生产的;2.涉案网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消毒柜机身、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产品防伪保修卡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防伪保修卡等交易文书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且(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38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后厨公司的员工已确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为该公司生产、销售,因此,在广东欧派公司、后厨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广东欧派公司、后厨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欧派家居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虽然未涵盖龙达继销售的电器产品,但该商标于2009年4月29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本案中,首先,龙达继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文字,如“欧派正品欧式侧吸式家用大吸力双电机自动清洗吸抽油烟机”“欧派高温消毒柜嵌入式立式家用大容量双门消毒镶嵌式碗柜”,其中,“欧派”后缀文字是对产品功能、性质等的描述,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并起识别作用的是“欧派”字样,相关公众会将“欧派”文字作为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龙达继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涉案网店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龙达继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龙达继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龙达继在涉案网店使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公司、后厨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保修卡等上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4。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龙达继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广东欧派公司、后厨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1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龙达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达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的淘宝网店销售吸油烟机、消毒柜时使用“欧派”“广东欧派”字样进行宣传;

二、被告龙达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

三、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吸油烟机;

四、被告龙达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即2760元,由被告龙达继承担20%即2760元,由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60%即8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

人民陪审员  叶根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国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