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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4:06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2民初865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达继,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国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龙达继、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后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达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达继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使用“欧派”文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燃气灶的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龙达继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3.判令后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4.判令两被告就本案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是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中,“欧派”不但是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3月,欧派公司发现龙达继在淘宝网大量使用“欧派”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对上述侵权行为,欧派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欧派公司发现上述产品系后厨公司生产。综上所述,两被告为攀附欧派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店、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字样,不但侵害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信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后厨公司辩称,后厨公司没有生产涉案燃气灶,且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不足以证明后厨公司生产了涉案燃气灶,后厨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龙达继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后厨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0000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工序)。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第7731876号“OPPEIN”号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2011年,欧派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6年3月9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今朝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的“厨卫电器实惠店”网店销售的燃气灶,杨今朝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在该处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公证人员密封后并加盖该公证处印章。同年3月14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来到莱芜市××城区××路××号(通用幕墙院内)的“韵达快递”营业部,杨今朝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注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货物。公证人员将收到的货物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将上述货物打开,包装箱里有标有“OPAICN广东欧派”字样的燃气灶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杨今朝保管。同年3月1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购买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的“厨卫电器实惠店”网店销售的燃气灶进行了确认收货。杨今朝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今朝在该处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公证人员密封后并加盖该公证处印章。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8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以下内容:涉案网店显示的昵称为“龙依依乖乖”,真实姓名“龙达继”,另,欧派公司以该公证书已提起过一次诉讼,案号:(2016)粤2072民初5948号,涉案产品为抽油烟机、消毒柜。

本院在审理(2016)粤2072民初10160号案件时,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及光盘两张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包装箱两侧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另外两侧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现场开启纸箱,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产品防伪保修卡、防伪合格证各一份。燃气灶机身标有“广东欧派”字样,产品防伪保修卡及防伪合格证均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2个信封,各有光盘1张。在播放(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8号公证书屏幕录像时显示涉案网店已于2014年2月16日完成支付宝实名认证,经比对,该店在产品名称、产品介绍上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如“欧派煤气灶天然气灶具嵌入式液化气台式双灶台嵌两用燃气灶炉具”“广东欧派”。欧派公司、后厨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欧派公司认为龙达继在涉案网店大量使用“欧派”字样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质量保修卡等多处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厨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庭审中,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欧派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未提供票据)、差旅费3000元(未提供票据)、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98元。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网店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显示的真实姓名为龙达继,该网店已完成实名认证,且龙达继对欧派公司的起诉未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他人冒充其名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网店为龙达继经营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谁生产的;2.涉案网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等交易文书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且后厨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在后厨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后厨公司生产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虽然未涵盖龙达继销售的电器产品,但该商标于2009年4月29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本案中,首先,龙达继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如“欧派煤气灶天然气灶具嵌入式液化气台式双灶台嵌两用燃气灶炉具”“广东欧派”)文字,其中,“欧派”后缀文字是对产品功能、性质等的描述,“广东”仅代表行政区划,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并起识别作用的是“欧派”字样,相关公众会将“欧派”文字作为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龙达继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涉案网店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龙达继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侵犯了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龙达继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龙达继、后厨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质量保修卡等处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4。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龙达继实施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后厨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针对同一公证书已提起过一次诉讼等因素,本院酌定龙达继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厨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9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龙达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达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掌柜名为“龙依依乖乖”的淘宝网店使用“欧派”字样销售燃气灶的侵害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龙达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三、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四、被告龙达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9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即230元,由被告龙达继承担20%即230元,由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60%即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国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