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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4:45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初1284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六冶嘉苑门面房。

经营者:胡小敏,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5号楼19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心中。

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景路10号厂房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静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月桂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以下简称欧派建材店)、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兴商贸公司)、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欧派公司)、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运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王浩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派建材店立即停止在店中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欧派建材店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网兴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在店中使用“欧派”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4.判令网兴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水龙头、花洒、浴室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判令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水龙头、花洒、浴室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判令欧派建材店、世纪欧派公司立即变更其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7.判令世纪欧派公司在其网站“www.opjskj.com”“www.世纪欧派.com”“www.sjoupai.com”中停止使用“欧派”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判令世纪欧派公司将“www.世纪欧派.com”域名注销;9.判令四被告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0元。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欧派家居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中,“欧派”不但是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6月,欧派家居公司发现欧派建材店在店内大量使用“欧派”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对上述侵权行为,欧派家居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欧派家居公司发现上述产品系网兴商贸公司经销,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生产。另外,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在淘宝网店及其他地区实体店均有销售。综上所述,四被告为攀附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站、店面、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不但侵害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欧派家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家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欧派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世纪欧派公司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2.欧派家居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过高且没有依据;3.世纪欧派公司只生产涉案的燃气灶、吸油烟机;4.世纪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合法有效,欧派家居公司要求变更该企业名称于法无据;5.涉案的三个网站不是世纪欧派公司所有,无权注销,且www.opjskj.com网站已过期,不能正常使用,其余两个网站已没有使用“欧派”字样的虚假宣传行为。

财运来公司辩称,1.财运来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欧派家居公司主张的赔偿及金额及合理开支过高,没有依据。

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且均由公证机构出具,能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有原件供核对,能证明“欧派”商标的知名度,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公证书附带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聘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能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7.报纸、杂志资料,该报道均是向公众公开发行,反映欧派家居公司广告宣传的情况,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本院予以认定;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712、714号公证书、(2016)郑黄证民字第6880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四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则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9.公证费发票,没有原件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对世纪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www.opjskj.com”网站截图,该证据为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页面提示需要交费,不能证明该网站不再使用,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欧派建材店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400000元,经营范围为零售建材、厨房电器、卫浴、暖通设备、家具、家居用品等。网兴商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1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用电器、卫浴、建材、装饰材料等。世纪欧派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0日,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财运来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6日,注册资本1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电热水器、消毒柜、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欧派家居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吸油烟机等,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欧派家居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第7731876号“OPPEIN”号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吸油烟机等,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6年6月21日,欧派家居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洛阳市××路(××)的欧派家居装饰超市,王某购买了一台烟机和一台灶具,共计刷卡支付了3200元,现场取得刷卡持卡人存根单一张、出货单一张、名片一张、宣传册一本、宣传彩页一张,王某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店铺内的相关部位进行了拍照。之后,王某在该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拍照完成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箱并粘贴了封条,随后王某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对所取得的持卡人存根单一张、出货单一张、名片一张、宣传册一本、宣传彩页一张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38张。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移交王某保管。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郑黄证民字第68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上述门店招牌使用“欧派家居装饰超市”“欧派橱卫”“有家有爱有欧派”,在店内装饰标有“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在该店获取的名片、宣传彩页、产品选型手册上有标注“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

2016年7月14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浏览了网址为“www.opjskj.com”“www.世纪欧派.com”“sjoupai.com”的三个网站,并登陆“阿里云”官网查询了上述三个网站域名的注册信息,随后王某又进入淘宝网掌柜名为“劲派电器”的“世纪欧派”网店进行浏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掌柜名为“宜兴之家”的“世纪欧派厨房电器”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王某在上述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某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公证处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由公证人员密封后并加盖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印章进行封存。同年7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香山路42号的“韵达快递”营业部,王某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的快递一件,并取得了物流单一张,单号为“1901557500266”。从该营业部出来后,王某对该营业部外景拍摄照片一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快递携带保管。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又来到汶河大道208号的“德邦”物流营业部,王某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有“家用燃气灶具”“家用吸油烟机”“嵌入式保洁柜”字样的货物三件,单号为“372049940”。从该营业部出来后,王某对该营业部外景拍摄照片一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首先将上述“韵达快递”快递件打开,里面有收款收据、销售单据各一张,然后再将从“德邦”物流提取的三件货物打开,标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纸箱里有带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标有“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纸箱里有带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标有“嵌入式保洁柜”字样的纸箱里有带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字样的消毒柜一台、说明书一份。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王某保管。同年7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对淘宝网上掌柜名为“宜兴之家”的“世纪欧派厨房电器”网店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订单进行确认收货。王某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某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公证处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由公证人员将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加盖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印章进行封存。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714号公证书,该公证所附图片显示“www.opjskj.com”“www.世纪欧派.com”“sjoupai.com”网站上使用了“欧派”“中山市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三个网站的所有者分别为YangChunFang、TAOMING、TAOMING。

2016年8月3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8月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号的“欧派厨卫电器”门店,王某在该店内购买了坐便器一台、燃气灶一台、吸油烟机一台、花洒一套、浴室柜一套(含柜体、洗手盆、水龙头),王某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郭俐霞”“朱红英”“陈新中”名片三张、产品宣传册一本、POS机刷卡凭证一张及销货清单一张(销货清单上盖有“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欧派厨卫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印章),王某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三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王某对上述物品进行拍摄照片七十二张,随后由公证人员将上述产品用公证处封条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王某拍摄照片两张后,交由王某带走保管。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712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该门店店面、招牌、店内装饰标有“欧派”字样,在该店获取的产品选型手册、名片上标有“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三台、吸油烟机三台、消毒柜一台、花洒一套、浴室柜一套(含柜体、洗手盆、水龙头)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三台燃气灶的包装箱均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现场开启三个包装箱,各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防伪合格证一个、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燃气灶机身上的贴纸、防伪合格证、防伪质量保修卡、使用说明书封面等均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使用说明书背面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月桂西路2号”。三台吸油烟机的包装箱均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现场开启三个包装箱,各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防伪合格证一个、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防伪合格证、防伪质量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均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一台吸油烟机机身上的贴纸标有“欧派”字样。消毒柜的包装箱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消毒柜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合格证一个,消毒柜机身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字样,使用说明书、防伪合格证均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花洒的包装箱贴有“郑州华南城花洒”字样的贴纸,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花洒一套、说明书一份,花洒喷头标有“欧派”字样。浴室柜的包装箱贴有“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字样的贴纸,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浴室柜一个,柜体上标有“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字样。洗手盆及水龙头的包装箱贴有“欧派-8152”字样的贴纸,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洗手盆及水龙头,印有“欧派”字样。欧派家居公司、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欧派家居公司认为在花洒上标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商标相同,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在燃气灶外包装及产品本身、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等标注“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吸油烟机包装及产品本身、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等标注“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产品本身标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商标近似,属于侵害商标权行为;在洗手盆、水龙头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标注“欧派”字样,属于侵害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行为;浴室柜外包装及浴室柜柜体标注“欧派”字样,与欧派家居公司商标相同,属于侵害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行为,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消毒柜包装及产品本身、说明书、防伪合格证标注“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产品本身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字样,属于侵害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行为;在欧派建材店经营的店面内、门店招牌使用“欧派家居装饰超市”“欧派”橱柜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在店内装饰标有“欧派”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名片宣传彩页、产品选型手册标注“欧派”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兴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店内装饰、产品选型手册、名片上标注“欧派”字样是侵犯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确认被控侵权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为世纪欧派公司生产、销售,与财运来公司无关,但花洒、面盆、水龙头并非其生产、销售,且认为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未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产品、说明书、包装等介质上使用的“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双方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未提供票据)、差旅费3000元(未提供票据)、公证费5500元(未提供票据)、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8274元(燃气灶三台分别为450元、1450元、668元,吸油烟机三台分别为1000元、1800元、1188元,消毒柜688元,花洒400元,面盆、水龙头130元,浴室柜500元)。世纪欧派公司称涉案的三个网站是请人制作的,无权注销域名,其中“www.世纪欧派.com”“sjoupai.com”由其管理,而“www.opjskj.com”已停止使用,但未举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公司虽认为被控侵权花洒、浴室柜标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被控侵权浴室柜和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在店内或产品宣传彩页、产品选型手册等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诉讼请求中却未予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四被告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71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714号公证书、(2016)郑黄证民字第6880号公证书,故本院对三份公证书予以认定。(2016)郑黄证民字第688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712号公证书分别记载公证人员前往欧派建材店、河南网兴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欧派建材店、河南网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对欧派家居公司的主张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欧派建材店销售了被控侵权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河南网兴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燃气灶、吸油烟机、花洒、浴室柜一套(含柜体、洗手盆、水龙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产品由谁生产;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世纪欧派公司确认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三台燃气灶、三台吸油烟机、一台消毒柜,本院予以确认。三台燃气灶的使用说明书标有“制造商: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使用说明书等交易文书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财运来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财运来公司参与生产并销售了三台燃气灶。欧派家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财运来公司参与生产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消毒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生产了被控侵权的花洒、水龙头、浴室柜,因此,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欧派家居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虽然未涵盖本案电器产品,但该商标于2009年4月29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本案中,首先,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在门店招牌、店铺内等使用“欧派”字样(如“欧派家居装饰超市”“欧派橱柜”“欧派厨卫电器”)以及世纪欧派公司生产、销售标有“欧派”“中山世纪欧派电器”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其中,“家居”“装饰”“超市”“橱柜”等文字是常用语,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并起识别作用的是“欧派”字样,相关公众会将“欧派”文字作为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世纪欧派公司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世纪欧派公司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以及世纪欧派公司生产、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并在其管理的三个网站使用“欧派”“中山市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四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欧派家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世纪欧派公司是“www.世纪欧派.com”网站的所有权人,其要求世纪欧派公司注销该域名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4,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世纪欧派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四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欧派建材店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网兴商贸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世纪欧派公司、财运来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因共同生产燃气灶的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世纪欧派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欧派建材店、网兴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侵害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侵害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被告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或“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的行为;

七、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八、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在其管理的“www.opjskj.com”“www.世纪欧派.com”“www.sjoupai.com”网站中使用“欧派”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被告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一、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二、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即1760元,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欧派建材店、河南网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即1760元,由被告中山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财运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承担60%即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审 判 员  冯 毅

人民陪审员  林杏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国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