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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5:46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967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福拉多建材市场9号排33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94600230610。

经营者:李露露,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峰,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文东路南侧三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16305。

法定代表人:李昭勇。

被告: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创业路3号首层之三,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600027590。

经营者:李昭勇,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以下简称李露露商行)、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欧派公司)、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以下简称乐妻燃具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及被告李露露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大欧派公司及被告乐妻燃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露露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停止在收据上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商品;2.判令被告李露露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3.判令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乐妻燃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4.判令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乐妻燃具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5.判令被告正大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欧派”字样;6.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商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商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8年10月,经原告发现被告李露露商行在其店内销售标有“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等字样的燃气灶,在其开具的收据上有“欧派”字样,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商品系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和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共同生产。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为攀附欧派美誉,擅自在涉案商品上突出标注使用“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等相关字样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李露露商行辩称,一、被告李露露商行经营规模小,现已不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商行主营为卫浴、配件等商品,店内仅有一台燃气灶样品,为2018年上半年推销员上门时放在店内,其数量为一台,因店内空间狭小,该燃气灶样品在2018年下半年才摆放出来,直至原告购买才售出,目前店内已经没有该商品;二、被告李露露商行无主观恶意,如果侵权,被告李露露商行愿意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三、被告李露露商行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理由是店内仅有一台燃气灶样品被原告购买,购买过程中原告并未讲价,主动以高价购买,如果侵权,被告李露露商行愿意退还原告购买燃气灶的400元价款。综上所述,被告李露露商行无主观恶意,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正大欧派公司、被告乐妻燃具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12.(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13.(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54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14.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被告李露露商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李露露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的查询单。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李露露商行对证据1至13真实性无异议,上述有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露露商行对证据14原告与李露露商行的主体信息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正大欧派公司及乐妻燃具厂的信息与相关官方网站查询显示的信息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露露商行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正大欧派公司、被告乐妻燃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商品。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商品。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2013年至2015年,原告继续聘请演员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商品的代言人。

二、被控侵权事实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该中心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10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2018年10月2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洛阳市××建材市场××号的“诺贝尔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注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王守贞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诺贝尔卫浴》收据一张。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2018年11月13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5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诺贝尔卫浴》销货清单载明“A04燃具”1台,单价及金额均400元,日期为2018年10月28日,该清单表格上方有字样“诺贝尔卫浴、花洒、欧派烟机、灶具、晾衣架、高中档浴室柜、史密斯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定做高中整体橱柜、水暖配件”。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证封存、标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物品一件,当庭拆封上述物品,内有燃气灶(下称被控侵权商品)一台、防伪质量保修卡一份、防伪数码资格证一份、商品使用说明书一份。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箱印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使用说明书均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箱前后两面及左右两侧、被控侵权商品面板标贴、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数码资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均使用了“”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有“生产基地:广东省顺德区容桂佳家乐燃具电器厂”等信息,外包装箱左右两侧均标有“制造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灶电器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创业路一号”等信息;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箱左右两侧贴有商品信息标贴,标贴上印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载明商品型号为A04。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箱正前后、两侧面的左上角、燃气灶面板标贴、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数码资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使用的“”标识中的“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遂溪正大”为黑色字体,字号较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为红色字体,字号较大,且两部分上下分开标注,“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突出使用,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原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外包装箱及产品说明书上标注“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侵害了原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被告李露露商行的销货清单上印刷有“欧派烟机、灶具”字样,其中“欧派”字样是侵犯原告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李露露商行确认公证实物与公证书上的照片一致,但认为第4378572号的注册商标与销售清单中“欧派”字样的字体并不一样,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箱、商品面板标贴、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数码资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体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不一致,同时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外包装箱及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不一致。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成立于2014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露露,经营范围为厨具销售。

被告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昭勇,股东为李昭勇、黄结美,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产品,工商登记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文东路南侧三楼。

被告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成立于2007年9月18日,其2012年10月19日前的企业名称为顺德区容桂佳家乐燃具电器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昭勇,注册资本5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日用电器、燃气具、五金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加工利用),工商登记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创业路3号首层之三。

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主要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被控侵权商品质量差、价格低,对原告的市场商誉和市场范围造成巨大冲击;维权合理开支考虑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4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3000元,没有证据证实,请求法院酌定。其称被告李露露商行使用的销货清单上标注有“欧派”字样,表明该商行是长期经营标有欧派字样的相关产品,不可能仅有一台样机供销售,原告生产的燃气灶价格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为被告正大欧派公司、被告乐妻燃具厂生产、销售的问题

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箱、商品面板、说明书均标注“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或“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外包装箱标注“制造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灶电器厂”,说明书标注“生产基地:广东省顺德区容桂佳家乐燃具电器厂”,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数码资格证均标注“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灶电器厂”,被告正大欧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产品,被告乐妻燃具厂的经营范围为制造日用电器、燃气具等,被告正大欧派公司其中一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乐妻燃具厂的经营者均为李昭勇,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情况,本案足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上述两被告共同生产。原告委托的相关人员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商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事实,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两被告对被控侵权商品存在销售行为。

二、关于李露露商行、被告正大欧派公司、被告乐妻燃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字样为被告正大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其中“欧派”字样并未突出使用,故该标注行为属于标示生产者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关于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露露商行在其使用的销售单据上印刷了“欧派烟机、灶具”字样,其中“欧派”字样虽未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其以“欧派”作为商品名称,有以此表明其销售的烟机、灶具所属品牌为欧派的意思表示,即主观上有使消费者混淆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李露露商行该行为属于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被告李露露商行、被告正大欧派公司、被告乐妻燃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于2007年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11年还在第11类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OPPEIN”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辐射至第11类燃气灶、吸油烟机、热水器等厨卫电器商品上,且经过原告在上述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原告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在厨卫电器行业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与原告同为经营厨卫电器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成立时间比原告晚将近二十年,亦远远晚于原告注册使用“欧派”商标的时间,其成立时原告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其对原告该字号及商标是明知的,但却将与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近似的“正大欧派”作为字号使用后又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主观上具有借助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动其公司经营的意图,客观上亦使得消费者容易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告正大欧派公司注册使用包含“欧派”文字的企业名称,缺乏正当性,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欧派”字号,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乐妻燃具厂的经营者与被告正大欧派公司的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昭勇,二者共同生产、销售了标注有“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商品,可认定被告乐妻燃具厂参与了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乐妻燃具厂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李露露商行作为专门销售灶具等厨卫电器的经营者,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但仍购进被控侵权商品进行销售,未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被告李露露商行、被告正大欧派公司、被告乐妻燃具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被告李露露商行辩称其店内仅有一台被控侵权商品,为样机,已被原告购买,但其对此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乐妻燃具厂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故原告请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依前所述,被告正大欧派公司注册使用其含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名称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正大欧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三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被告正大欧派公司注册了字号与原告“欧派”字号及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名称,其与被告乐妻燃具厂共同生产、销售了标注有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企业名称的被控侵权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李露露商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购进被控侵权商品进行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其使用的销售单据上印刷有“欧派”字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情节,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支出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400元,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虽未举证证实,但确实委托律师参与了诉讼,进行了公证取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李露露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被告正大欧派公司、乐妻燃具厂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商品;

二、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印刷“欧派”字样的销售单据销售燃气灶商品;

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3000元;

四、被告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五、被告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遂溪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商品;

六、被告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80000元;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露露厨具商行负担513元,被告遂溪县正大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顺德区容桂乐妻燃具电器厂共同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张球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销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