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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7:18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840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吴家山18号,注册号320104600344279。

经营者:李双飞,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县,

被告:南京鑫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弘阳A2区540、5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7,系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黄熙君。

被告:黄汉铭,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七座507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

法定代表人:黄汉铭。

被告:黄熙君,女,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下称双盛洁具经营部)、南京鑫尚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鑫尚建材公司)、黄汉铭、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下称欧梦派公司)、黄熙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门店内、宣传海报、名片等处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OPPAIM”字样的花洒、水龙头、坐便器;3.被告黄汉铭、欧梦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花洒、水龙头、坐便器产品上、宣传图册上标注“欧派”、“OPPAIM”字样;4.被告黄汉铭、欧梦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花洒、水龙头、坐便器产品上标注“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字样;5.被告黄汉铭立即停止使用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大陆开展经营活动;6.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黄汉铭、欧梦派公司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黄熙君在被告鑫尚建材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7.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所拥有的“”、“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同时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在门店招牌上、店铺内、宣传海报及名片上大量使用“欧派”、“OPPAIM”销售标有“欧派”、“OPPAIM”字样的花洒、水龙头、坐便器,在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等处标注有“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OPPAIM”、“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并印有原告代言人孙俪的肖像和签名。另,被告欧梦派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欧派”文字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查询,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者为被告黄汉铭,该公司在香港没有办理商业登记证,没有实际的运营场所。被告鑫尚建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黄熙君是被告鑫尚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五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OPPAIM”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店铺内、产品上、宣传图册上非法使用“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OPPAIM”、“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被告黄汉铭非香港居民,利用香港宽松的工商注册制度,注册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并用在涉案产品上,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黄熙君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水龙头产品已另案起诉,本案中撤回对涉案水龙头产品的诉请。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2013-2015年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1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968号公证书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117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事实;

14.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15.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欧梦派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各被告的身份主体情况,特别是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的身份,原告取证地点是在被告鑫尚建材公司处,现场获取的名片和POS机凭条是源自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的,可证明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的经营者和被告鑫尚建材公司的法人应是亲属关系;

16.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黄汉铭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已经解散;

17.原告与影视明星孙俪签订的《策划协议书》。证明孙俪为原告产品的形象代言人;

18.(2018)粤0604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以水龙头产生过纠纷,也证明了被告黄汉铭是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该事实;

19.“OPPAIM”商标查询信息。证明该商标的注册人为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黄熙君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黄汉铭、被告欧梦派公司书面答辩称: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根据该地法令合法登记成立的,“OPPAIM”也是获得商标证书,不构成侵权。被告黄汉铭开设网站所宣传的产品标识虽有涉嫌侵权,但被告黄汉铭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被告欧梦派公司也没有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

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水龙头、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装置、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欧派”品牌一起宣传,并先后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孙俪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控侵权事实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该中心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于2017年12月4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一)2017年12月6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装饰城A2区511号的“OPPAIM爱生活有欧派”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角阀、洗衣机龙头各一个、水龙头、花洒各一套及坐便器一台。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号码为6358471的《销货清单》一张及印有“李双飞”字样的名片一张、印有“爱生活有欧派”字样的宣传册一本。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2018年1月2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96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OPPAIM爱生活有欧派”店铺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显示商户名称为“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李双飞”字样的名片有“OPPAIM欧派中国驰名商标整体卫浴”以及户名为“李双飞”的建行、邮政、工行的银行账号。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OPPAIM爱生活有欧派”店铺内有各类卫浴产品销售,墙壁宣传海报上标有“爱生活有欧派”或“欧派卫浴”字样。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证封存的物品一件,当庭拆封上述物品,内有连体座便器一个、淋浴套装一套。其中,座便器外包装上标注“OPPAIM”、“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7座507房之一”、“服务热线:400-777-0607”、“WWW.欧派厨卫·中国”、“爱生活有欧派”以及孙俪头像等信息。产品盖板、水箱、产品侧面上都有“OPPAIM”、“爱生活有欧派”以及孙俪头像等信息。法兰圈上有“OPPAIM”、“服务热线:400-777-0607”、“WWW.欧派厨卫·中国”、“爱生活有欧派”字样,说明书上有“OPPAIM”、“爱生活有欧派”、“WWW.欧派厨卫·中国”、“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7座507房之一”、“服务热线:400-777-0607”、“WWW.OPPAIM.COM”字样。淋浴套装为大包装盒一个、小包装盒三个。其中大包装盒外包装上标注“OPPAIM”、“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7座507房之一”、“服务热线:400-777-0607”、“WWW.OPPAIM.COM”、“WWW.欧派厨卫·中国”、“爱生活有欧派”以及孙俪头像等信息。小包装盒外包装上标注有“OPPAIM”、“欧派”字样。大包装盒打开后是花洒一套,花洒配件上标注有“OPPAIM”字样。原告认为花洒配件小包装盒上的“OPPAIM·欧派”,侵害了其商标权;涉案产品上标注“爱生活有欧派”以及“WWW.欧派厨卫·中国”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涉案产品上标注了“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制)”,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产品上大量使用了原告代言人孙俪的头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鑫尚建材公司的店铺的招牌上使用了“爱生活有欧派”字样,店铺进门屏风使用了“欧派卫浴”字样,海报、标价盘、悬挂的授权委托书、商标证上均带有“欧派”字样,特别是商标注册证悬挂的是“OPPAIM·欧派”,以及涉案名片上有“欧派”字样,上述情况均构成商标侵权。

(二)2018年1月9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用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登陆网址为“www.oppaim.com”的网站,显示为“欧派卫浴厨卫-欧派科技(中国)……”网页,该网页左上角标有“OPPAIM”商标及“中国高端厨卫”字样,下方为“网站首页”、“关于欧派”、“产品展示”等栏目,该网页底部标有“版权所有2010-2016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全国客户热线:400-777-0607”字样,“关于欧派”栏目中载有“欧派简介:广东省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卫浴系列产品的现代化企业……”,“产品展示”中有各式各样的马桶、洗手盆、坐便器、水龙头、花洒产品等;通过阿里云网站查询“oppaim.com”域名的注册信息,显示该域名所有者为“huanghanming”,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王守贞对上述网页进行了截图保存。2018年1月22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11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成立于2013年5月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双飞,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五金、水暖器材、建筑材料、石材、陶瓷制品销售。

被告欧梦派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黄汉铭,股东为被告黄汉铭及案外人李金曼,经营范围为销售厨卫用品、家具、陶瓷卫浴、浴室柜、五金制品、橱柜、水槽、厨房电器设备、管道设备、净水设备、智能卫浴、磁砖产品。

被告黄汉铭于2010年3月24日在香港地区成立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为被告黄汉铭。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第8194500号“OPPAIM”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洗澡盆、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马桶座圈、热汽沐浴设备、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冲洗设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

被告鑫尚建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黄熙君。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OPPAIM爱生活有欧派”店铺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显示商户名称为“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该店铺内的“李双飞”字样的名片上印有户名为“李双飞”的建行、邮政、工行的银行账号,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及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因此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欧梦派公司生产及涉案网站是其使用。对于原告指控被告鑫尚建材公司、黄熙君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意见,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的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水龙头、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首先,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在其店内宣传海报上使用“OPPAIM”标识及“欧派”或“欧派卫浴”字样,其中的“欧派”、“欧派卫浴”字样与“OPPAIM”标识的字体、背景色均有明显区别,故“欧派”、“欧派卫浴”字样是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商标相同,且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在其店铺内展示销售的卫浴产品与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故已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及说明书正面中间位置标有大字体的“爱生活有欧派”字样,上述的“欧派”字样虽未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上述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欧梦派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及在店内宣传海报、销货清单上使用“欧派”、“欧派卫浴”、“爱生活有欧派”字样,均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于2007年在水龙头、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坐便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主营整体厨房、橱柜衣柜、整体卫浴等产品。原告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对其经营的厨房、卫浴产品有一定的辐射作用,且经过原告在整体厨房、卫浴产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原告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在同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本案中,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黄汉铭在香港地区成立的公司,后被告黄汉铭和案外人成立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被告欧梦派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被告欧梦派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被控侵权产品。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欧派”字号相同,且两者经营同类产品,消费者容易将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印有原告“欧派”品牌代言人孙俪的形象,更加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关联,加深消费者的误解。因此,被告黄汉铭、欧梦派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欧派”字号,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还主张使用“OPPAIM”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OPPAIM”商标系经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故“OPPAIM”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使用“OPPAIM”商标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黄汉铭利用香港宽松的工商注册制度,注册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欧梦派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时被告黄汉铭注册域名开设网站为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欧梦派公司及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故被告黄汉铭、欧梦派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在店内等处使用“欧派”文字,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损失数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具体为被告黄汉铭于2010年3月24日在香港地区成立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注册域名开设网站宣传该企业及被控侵权产品,于2014年12月23日成立被告欧梦派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黄汉铭、欧梦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被告双盛洁具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尚建材公司、黄熙君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门店内、宣传海报、销售清单上使用“欧派”文字,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花洒、坐便器产品;

二、被告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花洒、坐便器产品上标注“欧派”、“欧派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三、被告黄汉铭、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00000元;

四、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黄汉铭、广东欧梦派厨卫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000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双盛洁具经营部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张球玲

人民陪审员  黄焕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昀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