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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8:03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民初105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桂珍,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王俊、吴涛,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花桥巷下塘2-4号。

法定代表人:余为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良成,该司职员。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漆桂珍、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被告漆桂珍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苏州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诗斌、余良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自成立以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原告的产品及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漆桂珍在其开设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在该产品上标注有“OPOAIN”、“有家有爱有欧派”、“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欧派”文字,生产、销售标注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OPOAIN”字样的吸油烟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漆桂珍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漆桂珍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3.被告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4.被告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文字;5.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整;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漆桂珍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第1、2项诉讼请求,我没有异议。我是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在销售行为中不知道且至今也未确认是否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我从没有生产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也仅仅只销售了一台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吸油烟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大;我销售的被控侵权吸油烟机所标识的企业名称与“OPOAIN”字母组合与原告并无关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如果认定我构成侵权,我方愿意就损失赔偿数额与原告沟通。

被告苏州欧派公司辩称:1.原告指控我司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我司从未与漆桂珍发生交易,请法院查明由公证方式购买的侵权商品的来源。原告所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我司当庭出示的商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封箱条、防伪标识等有明显区别,我司保留另案起诉漆桂珍的权利;2.我司从未授权漆桂珍开设的网店使用我司企业名称和“OPOAIN”的行为,我司在生产的吸油烟机上也从未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原告所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我司的商品,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证据不存在。3.关于原告提出的第4项诉讼请求,基于我司是依法成立且合法登记的公司,我司的注册商标“OPOMEN”规范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吸油烟机产品上,所以我司使用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权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原告所述我司的侵权行为不成立。4.另外,在原告起诉我司前,原告已经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3个法院提起相似的起诉,原告已经撤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另外两个法院的案件尚未作出裁判,所以本案为重复诉讼,请求法院着重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驳回对我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入淘宝网掌柜名为“茶具品牌厂家直销”的“欧派厨卫电器旗航店”网店内购买了吸油烟机一台。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韵达”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901673155141”。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保修单一张。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268163290638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794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涉案店铺首页的卖家名称显示为“茶具品牌厂家直销”,店铺名称为“欧派厨卫电器旗舰店”,店铺内显示有多款吸油烟机产品,其中,标题为“欧派家用抽油烟机侧吸式双电机油烟机超薄蒸汽自动清洗油烟机特价”的商品售价为898元,显示交易成功238件,累计评论2058条;该产品“宝贝详情”下方有多张图片,其中一张图片上记载有“抽油烟机品牌:OPOAIN”;另一张吸油烟机图片上标有“OPOAIN”字母。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吸油烟机一台,外包装正面印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包装底部。产品吊牌标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及“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欧派公司当庭表示,苏州欧派公司使用“欧派”作为其企业名称,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防伪合格证上标注“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是侵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伪合格证上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漆桂珍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漆桂珍确认公证网站及被控侵权商品为其开办及销售,但无法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苏州欧派公司否认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苏州欧派公司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OPOMEN”商标注册证、使用说明书、封口胶、封箱带、合格证吊牌、防伪码、外包装盒等证据,拟证明该司销售的商品并非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经质证,欧派公司认为苏州欧派公司提交的外包装盒载明的官方网站××显示的信息与被控侵权商品防伪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一致,登陆该网站可见“OPOAIN苏州欧派”的相关介绍。苏州欧派公司提交的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有家有爱有OPOMEN”字样与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使用的词组及排列方式是一致的。苏州欧派公司使用的网址www.欧派厨电.net及使用说明书正面标明的“苏州欧派电器”均使用了欧派文字,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欧派公司为证明该司实际使用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网站页面,其中载明了销售商品包括“吸油烟机”系列,欧派整体橱柜厂家直供套餐“欧粉”必选的“嘉年华”套餐、“欧罗拉”套餐均包含吸油烟机。经质证,漆桂珍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欧派公司将“有家有爱有欧派”用于吸油烟机;苏州欧派公司认为欧派公司仅是销售整体橱柜,没有举证证明销售了吸油烟机。

欧派公司主张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保修单一张(金额为898元),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5000元、公证取证费898元、差旅费3000元。

另查:苏州欧派公司是第16563354号“OPOME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又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苏州欧派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及加工(限分支机构)、销售:家用电器、水暖五金、燃气灶具、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卫浴洁具、集成吊顶。

再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1民初3617号(以下简称361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了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苏州欧派公司、格尔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2、判令被告苏州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欧派”字样;3、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判决结果为:“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欧派”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3、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该案判后,苏州欧派公司已提出上诉。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欧派公司起诉常熟市虞山镇安得利五金电器商场、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案号为(2017)苏0581民初8143号(以下简称8143号),涉及苏州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为“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苏州欧派电器”、“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OMEN”等字样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涉案吸油烟机行为”。欧派公司又曾于2017年6月2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欧派公司,并于2017年8月10日经该院准许,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OPOMEN”商标注册证、使用说明书、封口胶、封箱带、合格证吊牌、防伪码、外包装盒、民事判决书、受理通知书、起诉状、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及其各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漆桂珍开办的,网店名称及网页使用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与被控侵权商品吸油烟机的类别一致。举证期限内,漆桂珍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店名与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漆桂珍在网店名称及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欧派公司要求漆桂珍停止在其网店名称及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和数码防伪合格证上均标注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苏州欧派公司并无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控侵权商品非其司生产,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苏州欧派公司生产的事实。欧派公司与苏州欧派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等厨房用品企业,属于同业竞争关系。根据欧派公司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其自2011年起至今,长期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根据公证书附件的记载,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及数码防伪合格证上使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字样,结合欧派公司及其品牌、广告宣传语的知名度等,上述标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苏州欧派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欧派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关联,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欧派公司要求苏州欧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识“有家有爱有欧派”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再次,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并一直使用“欧派”字号至今,结合欧派公司提交了的荣誉证书、纳税证明、报刊杂志报道、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苏州欧派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远远晚于欧派公司的成立时间。苏州欧派作为生产、销售厨卫产品的企业,理应知晓欧派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欧派”字号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其将“欧派”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苏州欧派公司抗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过工商注册而合法使用,但苏州欧派公司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故对苏州欧派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欧派公司要求苏州欧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吸油烟机商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欧派公司要求苏州欧派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诉讼请求本应予以支持,但3617号案已对欧派公司要求苏州欧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处理,欧派公司在本案中再次提出要求苏州欧派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苏州欧派公司抗辩欧派公司要求该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属于重复起诉,但3617号案中审查处理的商品为燃气灶,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吸油烟机并不相同;欧派公司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起诉已撤回;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的起诉晚于本案且常熟市人民法院现并未有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的审查与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苏州欧派公司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漆桂珍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仅需停止销售带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而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后,因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实漆桂珍在网店名称及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以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与苏州欧派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且苏州欧派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与漆桂珍无关,故对欧派公司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漆桂珍与苏州欧派公司应对各自的具体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公证费虽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漆桂珍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含合理费用),苏州欧派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4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漆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的名称与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

二、被告漆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商品;

三、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商品;

四、被告漆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含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被告漆桂珍负担1547元、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

人民陪审员  曹 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