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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21:03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1317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逄家社区261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

法定代表人:唐景宏。

被告:唐景宏,男,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庆丰八路35号第一期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

法定代表人:韦邦裕。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下称欧派交家电公司)、唐景宏、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雷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唐景宏、雷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雷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吸油烟机上标注“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二、判令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欧派”文字;三、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所拥有的“”、“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同时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6月,原告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注“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保修卡等载体上标注有“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在能效标识上标注“生产者名称: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此外,经查询,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唐景宏为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的唯一股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产品上非法使用“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实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唐景宏、雷帝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上述报刊均为复印件);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2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4.公证费票据一张;5.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唐景宏身份信息、被告雷帝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6.商标授权书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OPDEINAI授权证书复印件、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送货单照片、潘雄辉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唐景宏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该组证据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内容为原告商标的注册文件等,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证据2,该组证据除报刊外,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报刊虽未提供原件核对,但与已采信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356号公证书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该组证据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与所附的公证封存物品相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该组证据与证据3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该组证据为行政机关依法出具或公示的信息,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6,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唐景宏身份证复印件与证据5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证据部分未提供原件核对,部分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与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一起宣传。2013年至2015年,原告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控侵权事实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该中心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于2017年6月17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小蒙奇电器商城”的“小蒙奇电器直销”网店内购买了名为“欧派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双电机自动清洗烟机灶具组合烟灶消套装”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价格为1089元,付款后,生成订单号为30289748094074885的订单一笔(订单生成后显示昵称:小蒙奇电器商城,真实姓名: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23日,王守贞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道(万集货运市场对面)的德邦物流营业部签收了单号为6632830632、6632830629,外包装完好、标有“嵌入式燃气灶具”、“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货物各一件。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分别打开,单号为6632830632的包装箱里有标有“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产品防伪保修卡一张、贵宾服务卡一张,单号为6632830629的包装箱里有标有“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包装箱里有吸油烟机一台、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一份、产品防伪保修卡一张、贵宾服务卡一张。公证员用公证处封条将上述物品密封并拍摄照片后交王守贞保管。2017年6月24日,王守贞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站上对订单号为3028974809407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并查看了与“小蒙奇电器商城”淘宝卖家的聊天记录及德邦快递单号6632830629的跟踪记录。2017年7月18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标有“嵌入式燃气灶具”字样的封存物品及标有“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封存物品(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各一件。当庭拆封标有“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物品,内有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贵宾服务卡一张,其中吸油烟机的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贵宾服务卡均标有“OPDEINAI”标识,防伪质量保修卡、贵宾服务卡上还标有“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产品上的能效标识标有“生产者名称: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CXW-200C”字样,外包装箱上还标有标注产品型号(CXW-200C)等信息的产品标签及“生产基地:中山市厨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工业路18号第一栋厂房电话:0760-28103808传真:0760-28149998”等信息,产品的防伪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8日。

原告认为,上述地方标注的“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是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唐景宏,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品、家用电器。

被告雷帝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电器配件、五金制品等。

庭审中,原告称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的“中山市厨帅电器有限公司”,并未查询到其工商登记信息。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0元是依据原告的“欧派”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质量差、价格低,对原告商誉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等因素,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差旅费3000元及原告为本案及关联案件[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200号]共同支出购买涉案产品费用1089元、公证费900元,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生产。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由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2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原告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涉案淘宝网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而被控侵权产品的防伪质量保修卡、贵宾服务卡上均标注了“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被控侵权产品的能效标识标有“生产者名称: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上述情况与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雷帝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相吻合,同时被控侵权产品能效标识标注的型号与外包装箱上产品标签的型号亦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识。结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的“中山市厨帅电器有限公司”并未查询到工商登记信息的情况,综上,在本案被告未应诉答辩及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雷帝公司生产。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主营整体厨房、橱柜衣柜、整体卫浴,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07年在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11年还在第11类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OPPEIN”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聘请著名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辐射至第11类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电器商品上,且经过原告在上述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原告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在厨卫电器行业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与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同为经营厨卫电器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的成立时间比原告晚二十年,亦远远晚于原告注册使用“欧派”商标的时间,其对经营相同产品的原告使用的“欧派”字号及商标是明知的。而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却将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后又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主观上具有借助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动其公司经营的意图,客观上亦使得消费者容易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注册使用包含“欧派”文字的企业名称,缺乏正当性,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雷帝公司作为生产吸油烟机等厨卫电器的生产企业,其对行业内的品牌、商标应较一般公众熟悉,且其与原告均位于珠三角地区,经营范围部分相同,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告雷帝公司仍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的企业名称,与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已在与本案原告相同、部分被告相同,案由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不同的关联案件[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200号]判决中对该相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提起的诉讼,故损害赔偿额可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2014年开始,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使用包含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并与被告雷帝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吸油烟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节,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本案分摊公证费450元、分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544.5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雷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景宏为该公司的股东,其未应诉答辩及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故被告唐景宏应对被告欧派交家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二、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00000元;

三、被告唐景宏对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唐景宏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燕萍

审 判 员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嘉东

                                                                                                                                                         黄嘉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