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成功案例>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28:19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1655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王顶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八区增1号、7号。注册号120111600290538。

经营者:刘飞,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四横路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J。

法定代表人:罗祖红。

两被告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集团)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下称铭鑫飞装饰)、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欧派)、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凡响厨卫电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和被告广东欧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铭鑫飞装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铭鑫飞装饰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门店招牌上使用“欧派”字样,停止销售标注“欧派”字样的燃气灶;2、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欧派、凡响厨卫电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欧派”字样的燃气灶;3、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欧派、凡响厨卫电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广东欧派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字样;4、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5、请求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房等领域。原告拥有“”、“OPPEIN”等系列注册商标权,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原告在行业的领先的品牌优势。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铭鑫飞装饰使用“欧派”作为门面招牌,并以欧派品牌的名义对外销售燃气灶,涉案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上标注有“欧派”、“有家、有爱、有广东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内容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公司质量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内容如下: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1-2018.12,证明原告OPPEIN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五纳[2014]10001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肆仟肆佰柒拾捌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柒分。(2)、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4]100579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玖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九元玖角叁分。(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01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玖仟伍佰万玖仟壹佰零贰元陆角捌分。(4)、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1552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贰拾万贰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5)、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6]1002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贰仟贰佰零叁万零陆佰陆拾柒元陆角玖分。(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0724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贰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7)、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12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零玖佰零柒元捌角贰分。(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34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元肆角肆分。(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4591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贰仟零玖拾捌万壹仟零玖拾叁元肆角柒分。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2)、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3)、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4)、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5)、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974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3)公证费票据1张,原告本案主张900元,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15、网页截图一份,证明涉案产品上所标注的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与被告三存在联系。

被告铭鑫飞装饰未进行答辩,并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被告广东欧派答辩称,一、涉案的燃气灶不是被告所生产、销售。1、被告广东欧派不具有家电生产能力。被告的住所地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湾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只是城区内办公写字楼中的一个单元,没自己的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无法生产任何的家用电器。被告是从事家电的技术研发,但并不实际生产、销售家电。涉案产品是假冒产品,不是原告所生产,未经被告广东欧派许可,擅自使用被告广东欧派的企业名称,是假冒产品。2、被告广东欧派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监制关系。被告广东欧派与被告凡响公司之间不存在监制关系,没签订过任何的监制协议、授权使用监制标识委托书等法律文件。3、被告广东欧派与本案的其他被告没存在供货关系。被告铭鑫飞装饰与被告广东欧派没合同代理关系、款项往来、购货单据和发票。整个购销代理关系是一个过程的,包括:签订代理合同、打款凭证、盖公章收货单和发票,没这个过程证据,那肯定产品就不是广东欧派公司的。二、关于原告对被告广东欧派构成商标侵权的指控:本案中,涉案产品并非被告生产和销售,未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1、本案涉案产品上的商标为第12124262号注册商标“OPAICN”,早于2014年7月21日取得合法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是案外人的合法注册商标,未对原告构成任何商标侵权。2、本案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均为被告经工商核准登记合法取得的。3、原告虽在第11类商品注册登记第4378572号和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证,但没证据证明原告在最近三年有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涉案产品不构成对原告该商标的侵权。三、关于原告对被告广东欧派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涉案产品并非被告所生产销售,同时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广东欧派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业,两企业没有竞争关系,更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1、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2014年4月30日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字号并正式登记成立的,该字号核准部门与原告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部门同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原告的“欧派”商标早已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广东省工商局也早已对其启动驰名商标字号保护,但省工商局仍然核准了被告的企业字号,证明被告的该企业名称及字号完全未对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否则,同一家工商局也不可能同意核准被告使用该企业名称及字号。2、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首要要素是双方从事的是有竞争关系的同一行业,而不正当竞争方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双方从事的是不同的行业,则完全无竞争可言。本案中,据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从事的是商标分类第20类的家居行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橱柜、衣柜,而被告从事的是科技行业,涉案产品是第11类的电器产品,双方的行业及产品均完全不同,不存在同行竞争关系,也没有因本案的生产销售行为对原告的行业及生产销售造成任何损害或损失,因此根本不构成竞争关系,更没有什么正当或不正当可言。3、原告指控被告广东欧派涉案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要求禁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要求原告的商标或字号在被禁止的企业名称所使用的行业和产品上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形成唯一对应性。但是,原告并没如此非常高的知名度且形成唯一对应性。4、原告的“欧派”品牌及字号不仅在涉案的电器行业内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非常高的知名度,即便在其他行业,也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被告的证据显示,欧派科技公司的“欧派”牌电动车在全国电动车行业排名第一,该欧派电动车的品牌形象代言人也是蒋雯丽;江山欧派公司的“欧派”牌门业是浙江的著名商标,还有欧派牌油漆、等等,均在各自的行业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但都与原告无关。而且,“欧派”一词本来就不是原告自创的臆造词,本为“欧洲派别、比较西式的洋派的”意思,经常被行业中作为欧洲派系或欧美技术的产品风格的统称。因此,该“欧派”一词一开始就不是一家独创和独有的,现在也同时存在着多个不同行业的“欧派”品牌及多家“欧派”的企业字号,且知名度都相当高,因此,涉案产品与被告无关,同时原告的“欧派”品牌并未达到可以禁止被告在完全不相同的行业及产品上使用该二字作为字号的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原告的诉请完全无理无据。综上,本案中,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合法取得,涉案产品并非被告所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上未使用原告的商标,也未对原告构成任何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无理无据,请予以驳回。

被告凡响厨卫电器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被告广东欧派一致。另补充如下,涉案产品是被告铭鑫飞装饰所销售,但被告凡响厨卫电器与被告铭鑫飞装饰不存在任何的供货关系,与被告铭鑫飞装饰没有联系,被告铭鑫飞装饰销售涉案产品的供货来源被告凡响厨卫电器不清楚,涉案产品上有被告凡响厨卫电器的企业名称,经与被告铭鑫飞装饰沟通联系要求其处理,但被告铭鑫飞装饰没有给予任何回复。目前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已经向天津市相关法院关于被告铭鑫飞装饰销售涉案产品侵害被告凡响厨卫电器的企业名称权提起诉讼。所以涉案产品不是被告凡响厨卫电器生产,原告诉请被告凡响厨卫电器承担相应的生产销售责任,被告凡响厨卫电器是受害者,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被告广东欧派、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共同举证如下:

1、商标证,证明涉案产品上未使用原告商标,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第12124262号注册商标,早于2014年7月21日取得合法商标权,涉案产品上使用的该商标未侵犯原告任何商标权。

2、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证明“欧派”商标并不是原告一家独有,也并非只有原告的“欧派”出名,江山欧派门业的注册商标“欧派”牌木门,始于2006年,2009年荣获中国木门业30强称号,2010年荣获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2012年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证明“欧派”商标于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且原告的欧派即便在家居行业也不是唯一具有高知名度的,江山欧派木门在家居木门上的知名度就高过原告,且江山欧派木门的品牌形象代言人也是蒋雯丽,原告的“欧派”品牌在其所属的家居市场上都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更不要说在原告未生产销售过的涉案电器行业了。因此,原告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来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的使用是无理无据的,属擅自扩大保护范围。

3、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证明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欧派”品牌电动车,1996年开始生产,现连续几年排名中国电动车行业第一品牌。证明“欧派”商标并不是原告一家独有,也并非只有原告的“欧派”出名,“欧派”商标于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原告的“欧派”品牌在市场上并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更不要说在原告未生产销售过的涉案电器行业了。因此,原告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来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的使用是无理无据的,属擅自扩大保护范围。

4、苏州苏欧木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证明该公司2002年取得的注册商标“欧派”牌地板,为中国家居地板十大名牌之一,证明“欧派”商标并不是原告一家独有,也并非只有原告的“欧派”出名,“欧派”商标于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且原告的欧派即便在家居行业也不是唯一具有高知名度的,苏欧木业的“欧派”牌地板在家居地板上的知名度就高过原告,原告的“欧派”品牌在其所属的家居市场上都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更不要说在原告未生产销售过的涉案电器行业了。因此,原告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来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的使用是无理无据的,属擅自扩大保护范围。

5、河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简介,证明该欧派电器公司属电器行业的知名企业达能集团下属企业,专业生产“欧派”品牌洗衣机产品,该公司的“欧派”品牌在电器行业中的知名度远高于原告的“欧派”。证明“欧派”商标并不是原告一家独有,也并非只有原告的“欧派”出名,“欧派”商标于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原告在电器行业从未进行过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在电器行业没有任何知名度,电器行业的“欧派”二字的知名度是属于该河南欧派电器公司的“欧派”牌的。因此,涉案的电器行业内本不止原告一家拥有“欧派”二字的商标权,且其他家的知名度更高过原告,因此,原告并未在涉案的电器行业内形成唯一对应的足够高的知名度,原告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来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的使用是无理无据的,属擅自扩大保护范围。

6、欧派涂料化工公司、欧派皮具公司、欧派机械公司等企业信息及简介,证明“欧派”牌油漆、“欧派”牌皮具、“欧派”牌机械都是使用“欧派”二字作为产品商标,但都不是原告的商标,证明“欧派”商标并不是原告一家独有,也并非只有原告的“欧派”出名,“欧派”商标于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原告的“欧派”品牌在市场上并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更不要说在原告未生产销售过的涉案电器行业了。因此,原告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来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的使用是无理无据的,属擅自扩大保护范围。

7、使用“欧派”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系列企业信息,证明除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外,尚有大量各行业经工商局正式核准登记的使用“欧派”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均合法存续。证明“欧派”作为企业字号在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即便原告在家居的橱柜、衣柜产品上是驰名商标,但在不同行业及产品上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原告也不能擅自扩大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涉案字号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来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的使用是无理无据的。

8、使用“欧派”二字作为商标并已获得注册专用权的系列商标信息,证明除了原告的“欧派”商标外,尚有58件各类别的注册商标是使用“欧派”二字作为商标的,均合法存续。证明“欧派”二字作为商标在市场上多家共存是不争的事实,即便原告在家居的橱柜、衣柜产品上是驰名商标,但在不同行业及产品上也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原告不能擅自扩大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涉案字号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禁止被告在不同行业产品上使用涉案字号是无理无据的。

9、原告“欧派”牌橱柜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系列报道,证明原告的“欧派”牌橱柜等产品的宣传为名不符实的,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深受消费者抵制,其“欧派”品牌并不具有原告自己所称的相当高的美誉度,被告完全无需去攀附其品牌声誉。

1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10号,证明与它人登记设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依法登记设立,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对该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11、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经营场所只是繁华地段中的一商业办公楼,不具备家电生产条件。

12、公证书(2017)粤佛顺德第33763号,证明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永安综合楼内,该大楼是写字楼办公新址,不具备生产家电所需要的场所、设备、材料等条件,涉案产品并被告三所生产。

1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宣传广告图片,证明原告宣传推广的是橱柜、衣柜、卫浴、家具、欧珀木门、寝具、壁纸,但是不包括厨房电器,证明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经营的行业不相同,双方没竞争关系。

1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店铺门面图片,证明原告店铺门面标注经营的是橱柜、衣柜,证明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经营的行业不相同,双方没竞争关系。

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经核对,本院对原告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其关联性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再作综合评述。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原告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具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原告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2017年8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与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的“王顶堤装饰家具城”八区增1号的“皇家欧派卫浴”店铺,王守贞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以及标有“皇家欧派卫浴”字样的坐便器一台,取得该店出具的号码0015611《送货单》及标有“皇家欧派欧派卫浴刘飞”名片各一张,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974号公证书。

另查明,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的“王顶堤装饰家具城”八区增1号的“皇家欧派卫浴”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店铺经营者为刘飞。

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所购得的产品,原告指控本案的侵权产品系燃气灶。产品外包装的前后左右以及顶部显著位置均标注了“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广告语。外包装的左右两面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及电话、地址等信息。外包装的头两面贴有白色标贴,标贴上标注了“广东欧派R”的字样。燃气灶面板上,标注了“OPAICN欧派”字样,下面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产品说明书封面、封底均标注了“OPAICN欧派”字样以及影视明星肖像。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以及说明书上标注的“欧派”汉字,构成商标侵权,外包装上标注“有家有爱广东欧派”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与我方广告语近似。产品包装箱以及说明书、产品上标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是对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原告认为,被告铭鑫飞装饰的名片、店铺招牌以及店面均使用了“欧派”字样,也是侵害了原告的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广东欧派于2014年4月30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产品、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电器配件、净水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卫浴用品、日用品、家居用品、电工材料、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企业投咨咨询;国内贸易。

(3)被告凡响厨卫电器于2013年8月1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燃气具、热水器、厨房设备、厨具、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五金建材。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2.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3.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焦点1,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的“王顶堤装饰家具城”八区增1号的“皇家欧派卫浴”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在被告铭鑫飞装饰的名片、店铺招牌以及店面均使用了“欧派”字样,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并写有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及电话等信息,在产品上的说明书上有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广东欧派与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关于焦点2,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在第11类商品是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燃气炉,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燃气灶,两者属于类似商品。被告铭鑫飞装饰的名片、店铺招牌以及店面使用了“欧派”字样以及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欧派”字样,“欧派”两字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欧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相比,两者读音、含义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两者混淆,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铭鑫飞装饰使用的“欧派”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上防伪标识上“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欧派”中的“欧派”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被告铭鑫飞装饰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被告广东欧派与被告凡响厨卫电器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也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欧派”是原告欧派集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原告欧派集团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原告欧派集团的“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原告欧派集团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从遵守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理应负有对在先知名商标与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但被告广东欧派在2014年成立时,原告的“欧派”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原告的“歐派”商标达到驰名的状态下,被告广东欧派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仍然将“欧派”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其主观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二者产生混淆或者造成错误联想,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诱导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关于焦点3,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广东欧派与被告凡响厨卫电器虽抗辩认为其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无关,但涉案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被告广东欧派企业名称以及被告凡响厨卫电器企业名称以及电话号码等信息,在被告广东欧派与被告凡响厨卫电器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涉案产品为被告广东欧派和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共同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广东欧派和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具有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各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三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酌定被告铭鑫飞装饰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被告广东欧派对被告凡响厨卫电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金额均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3)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上使用“欧派”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欧派”字样的燃气灶;

二、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字样的燃气灶;

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判项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10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陶亮

书记员邵杭生

书记员谭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