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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43:57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民初105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温泉街8号尚高新地雅庭4幢8卡。

法定代表人:陆快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文文,男,该司监事。

被告:中山市言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91号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谭景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6楼2621。

法定代表人:谭景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星公司)、中山市言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言帝公司)、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言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被告北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快兴、委托代理人陆文文,被告中山言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言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自成立以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原告的产品及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北星公司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网页上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热水器,在该产品上的外包装等载体上标注有“广东欧派”“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欧派”文字,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北星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北星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3.被告深圳言帝公司、中山言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4.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整;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北星公司辩称:我司承认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并且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但是我司没有生产上述商品,该商品是通过我的朋友销售给我,我再销售给原告的。

被告中山言帝公司辩称:我司从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网络公证及实物购买的商品和我司无关。即使商品上标注“广东欧派”“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也明显是假冒的,联系人、公司地址均与我司无关。我司与北星公司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原告将我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深圳言帝公司是我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公司,从未实际生产、经营。我司认为北星公司自身具备生产能力,且该司声称是朋友销售的,应当对此进行举证,法院应当追加该主体查明商品来源。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所以该司有可能也是生产商,我司认为也应当追加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言帝公司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热水器一台。王守贞付款后,“阿里巴巴”网站生成了订单编号为2681598692974885的订单一笔(订单生成后显示供应商: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同年11月1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远成快运”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家用燃气热水器”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300024193793”。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说明书一份。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268159869297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27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涉案店铺首页的企业名称显示为“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网页首页,店铺内显示有多款标有“欧派”字样的热水器产品,其中,标题为“欧派热水器天然气燃气热水器10液化气强排热水器12L即热式”的商品售价为228元-458元,显示交易成功41件,采购人数17个,评价2个;该商品介绍页面载有图片,显示“欧派节能速热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加粗加大。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热水器一台,热水器上标识“OPAICN”字样,外包装正面印有“OPDNAD”“广东欧派”字样且字体加粗加大;外包装上均印有“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电话:0760-23114663网址:www.广东欧派.cn”字样,外包装贴有白色标签,上标识“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欧派公司当庭表示,中山言帝公司与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广东欧派”字样,侵犯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北星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北星公司确认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同时表示现已停止在其网点内使用“欧派”文字,欧派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欧派公司主张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

经本院当庭登陆www.广东欧派.cn网站,网站内显示多款厨卫产品,产品上均标识“OPAICN”字样,该网站“关于我们”一栏有如下介绍“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研发、制造和销售厨房电器的现代化企业……”。各方当事人对于本院当庭查证的过程及事实无异议,但中山言帝公司表示其司曾注册上述网站,但很久没有使用该网站。

另查:第14099025号“OPDNAD”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谭景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止。

再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北星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销售、加工:模具、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中山言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厨卫制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深圳言帝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厨房用塑料制品、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电炊具、电压力锅、电磁炉、卫浴、洁具的研发与销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其各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北星公司开办的,网页多处使用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被控侵权商品热水器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举证期限内,北星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北星公司在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欧派公司要求北星公司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星公司表示已在网店内停止使用“欧派”文字,欧派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于欧派公司要求北星公司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这一诉求不再重复处理。

其次,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注有“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被控侵权商品由北星公司对外销售,北星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深圳言帝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北星公司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了“广东欧派”字样且字体加粗加大,与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与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似。故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北星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均侵犯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欧派公司要求深圳言帝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北星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山言帝公司是否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问题。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看,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言帝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一致,标注的企业地址也并非中山言帝公司的注册地址。虽然中山言帝公司确认“www.广东欧派.cn”网址是该司注册的,但该网站“关于我们”显示的公司名称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而并非中山言帝公司。在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中山言帝公司确认注册了“www.广东欧派.cn”网址并不足以认定中山言帝公司就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的事实,欧派公司对中山言帝公司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接纳。

最后,因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北星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欧派”字样以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与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对欧派公司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星公司、深圳言帝公司应对各自的具体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仅选择起诉三被告,不起诉其他主体属于处分其自身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并未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对于中山言帝公司主张追加其他主体参加诉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公证费虽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北星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含合理费用),深圳言帝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2万元(含合理费用)。深圳言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商品;

三、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肖 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