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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46:2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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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民初31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陈甘霖厂房首层)。

被告兼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投资人:李银贤,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颖,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以下简称厨艺美电器厂)、李银贤、陈兆颖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厨艺美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银贤、陈兆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自成立以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原告的产品及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11月,原告调查发现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网页上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在该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厨艺美电器厂”字样,该网店收款支付宝账户为李银贤所有。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以及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应当由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即被告陈兆颖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兆颖、李银贤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厨艺美电器厂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标注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文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厨艺美电器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方在2015年取得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OPAICN”商标授权许可,但我方并没有实际生产、销售过任何商品。取得上述商标授权后,我方转授权给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按年支付费用给我方,被告李银贤使用其支付宝账号收取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费用;2、我方是从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处合法取得商标授权并使用,该商标已经合法注册,不存在与原告商标混淆的情形。另外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公司,该司是否侵犯原告权利我方无法判断,我方并非专业法律人士,没有主观恶意,原告应直接起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3、原告没有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过引证商标,不能证明该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银贤无答辩。

被告陈兆颖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吸油烟机一台,王守贞付款后,“阿里巴巴”网站生成了订单编号为2681530098834885的订单一笔(订单生成后显示供应商: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会员登录名:中山米博电器,支付宝账户:188××××0800)。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中通快递”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货物一件。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包装箱里有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入“阿里巴巴”网站“我的阿里已买到的货品”栏目,点击订单编号为268153009883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30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显示: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卖家名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的店铺名为“米博电器源头厂家”,其中销售的名为“厂家特价批发油烟机双电机蒸汽清洗大吸力油烟机侧吸式抽油烟机”淘宝价为420元,累计评论8条,交易成功113件。品牌信息显示为“欧派”,订单详情卖家信息显示支付宝账户为188××××0800。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吸油烟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商品外包装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厨艺美电器厂、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使用说明书上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厨艺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电话:0760-23603918”、“传真:0760-23603917”字样。欧派公司当庭表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厨艺美电器厂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商品是侵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犯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4030元。

经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登陆手机为188××××0800的账户户名为李银贤,身份证号码为。

厨艺美电器厂为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授权书、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不能证明厨艺美电器厂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

另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厨艺美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为李银贤,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小家电产品、五金制品、抽油烟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为陈兆颖,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厨卫电器及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017年10月1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支付宝查询回执、授权委托书、商标转授权书、企业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及其各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开办的,网店网页使用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与被控侵权商品吸油烟机的类别一致。举证期限内,陈兆颖并未举证证实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在涉案网店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在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1日注销,陈兆颖作为其法人及唯一股东,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该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网店支付宝收款账号为李银贤所有,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李银贤与中山市米博电器公司共同经营涉案网店,现中山市米博电器公司已依法注销,欧派公司要求陈兆颖、李银贤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被控侵权商品的网络购买、网上填写送货单据、收货及付款的事实均经公证人员公证取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开办,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均有网络截图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控侵权商品为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

再次,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制造商:中山市厨艺美电器厂”字样,与厨艺美电器厂的名称基本吻合;同时,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标注的地址与厨艺美电器厂的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厨艺美电器厂并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司生产的事实,本院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厨艺美电器厂生产的事实予以确认。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并一直使用“欧派”字号至今,结合欧派公司提交了的荣誉证书、纳税证明、报刊杂志报道、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关于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厨艺美电器厂成立于2014年7月4日,远远晚于欧派公司的成立时间。厨艺美电器厂作为生产、销售吸油烟机产品的企业,理应知晓欧派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欧派”字号及其涉案注册商标,虽然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系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其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厨艺美电器厂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标注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的行为,具有攀附欧派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现欧派公司要求厨艺美电器厂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商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厨艺美电器厂认为欧派公司并未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商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结合欧派公司提交的报刊杂志和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公司生产的吸油烟机商品是镶嵌于橱柜产品中作为整体销售,符合该类商品的一般市场销售模式,故对厨艺美电器厂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李银贤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一方,仅需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商品,而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李银贤作为厨艺美电器厂的投资人,对于厨艺美电器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后,因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实中山市米博电器有限公司、李银贤在网站上使用“欧派”字样以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与厨艺美电器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对欧派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各被告应对各自的具体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公证费虽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各被告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陈兆颖、李银贤就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共计为5万元(含合理费用)、厨艺美电器厂的赔偿数额为13万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李银贤、陈兆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兆颖、李银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网页内使用“欧派”文字;

二、被告陈兆颖、李银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商品;

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商品;

三、被告陈兆颖、李银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李银贤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中山市东凤镇厨艺美电器厂负担2900元、被告李银贤负担525元、被告陈兆颖负担5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