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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0:23:37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民终4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21号(赵兰好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7座。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因与上诉人何某、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双伴公司)和被上诉人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派公司)、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欧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为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依法改判为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5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江苏欧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名称;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王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王某在本案中应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1.王某于2012年11月14日在香港仅以一万元港币(最低注册金额)注册了带有“欧派”字号的江苏欧派公司,随即于同年11月22日与他人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喜双伴公司,并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随后江苏欧派公司又授权喜双伴公司加工生产带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产品,喜双伴公司为了帮助江苏欧派公司在大陆地区销售侵权产品,还建立了网址为“www.opaidq.com.cn”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使用“欧派电器是该公司一个重要品牌”的描述。该网站上还留有王某的联系方式。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开始了一系列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从江苏欧派公司注册到整个侵权环节成熟推向市场均系王某一手策划的;2.从江苏欧派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来看,该公司在香港成立后一直未拿到“商业登记证”,未在香港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其在大陆地区是没有经营资格的,却委托喜双伴公司在大陆生产侵权产品,然后以江苏欧派公司名义在大陆销售。显而易见,王某注册成立江苏欧派公司和喜双伴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江苏欧派公司在大陆的一切经营活动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而且,王某本人是内地居民,而非香港公民,其在香港注册江苏欧派电器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香港宽松的公司注册环境,注册后在大陆进行“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据调查,目前除了江苏欧派公司外,王某还以知名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注册了“珠海史密斯卫厨具有限公司”和“江门金樱花科技有限公司”,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严厉打击;3.目前存在大量利用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宽松的规定,在香港以知名企业字号登记公司,进而以该香港公司的名义授权内地公司进行侵权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应直接对行为人课以重责,以起到规范市场和建立良好市场价值导向的作用。综上,王某注册江苏欧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主观上有极强的侵权恶意。原审判决已认定王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是为了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却不判决王某承担责任,令人费解。本案对王某的责任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应适用香港法律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二、原审判赔的数额明显过低。1.通过欧派公司提交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96号公证书后附第8幅截图来看,涉案吸油烟机单价138元/台,涉案网店已销售1228件,销售数额为169464元,原审判决忽略了该事实,仅判决何某赔偿2万元明显数额过低;2.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系生产者,就涉案产品面向全国招商,侵权吸油烟机种类繁多,侵权时间跨度长,原审判决其赔偿10万元明显数额过低;3.中山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来比较重视,2009年、2013年同类案件判决赔偿金额都能在50万元以上。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加之近几年物价上涨迅速,维权成本水涨船高,原审判决数额低,不但有悖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精神,也明显有失公平。另外,关于赔偿数额,欧派公司一审中已就其商标知名度、宣传推广情况、企业收入、纳税等尽力举证,对方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账簿,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无法确定。鉴于欧派公司商标及公司知名度较高,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大,过低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或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职业操守,扰乱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利于有效遏制侵权。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诉争商标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合理支持欧派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三、江苏欧派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未办理商业登记证,其注册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欧派公司请求判令江苏欧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字号,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后期执行问题,欧派公司可申请香港法院承认、执行。

针对欧派公司的上诉,何某答辩称:一、何某不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仅是代理销售江苏欧派公司和喜双伴公司的产品,其本身无实施不正当行为的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从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何某的销售金额仅为16.9万元,正常利润只有几千元。原审判决其赔偿2万元过高。

针对欧派公司的上诉,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答辩称: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大都在9万元左右,欧派公司要求江苏欧派公司和喜双伴公司赔偿85万元明显过高,且其无证据证明其因江苏欧派公司及喜双伴公司的侵权行为产生相应高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江苏欧派公司和喜双伴公司获利达85万元。二、原审判决江苏欧派公司和喜双伴公司赔偿10万元,也明显过高。三、欧派公司所称江苏欧派公司未办理商业登记证不属实,江苏欧派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成立的公司。

针对欧派公司的上诉,王某没有答辩。

上诉人喜双伴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喜双伴公司赔偿欧派公司5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按比例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江苏欧派公司是在香港合法注册设立的公司,对企业名称“欧派”享有合法使用权。喜双伴公司经欧派公司授权,生产以江苏欧派公司为监制人的产品,如存在侵权行为,也应由江苏欧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喜双伴公司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喜双伴公司自2016年5月起就不再生产、销售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喜双伴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后就未在网站上使用“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文字。喜双伴生产销售的时间较短,获利甚微,且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综上,应依法改判喜双伴公司赔偿欧派公司5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宜。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须主观上有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过失行为不在此范围内。喜双伴公司经江苏欧派公司授权生产相关产品,无侵权故意,也不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若仅因得到授权而生产了侵权产品,则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因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其行为造成欧派公司的损失,应先由授权人承担责任,喜双伴公司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原审判决的诉讼费承担有误。欧派公司起诉请求100万元的赔偿款,一审判决仅对12万元予以支持,表明欧派公司要求过高,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欧派公司应自行承担,即应承担12144元的诉讼费用。

针对喜双伴公司的上诉,欧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江苏欧派公司以及喜双伴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正确的。二、一审判赔的数额明显过低,应当按照欧派公司上诉主张的85万元予以判决。据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查询的中山地区法院的相关案例,中山法院之前对相关案件判赔的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

针对喜双伴公司的上诉,何某陈述称:同意喜双伴公司的上诉意见。

针对喜双伴公司的上诉,江苏欧派公司陈述称:同意喜双伴公司的上诉意见。

针对喜双伴公司的上诉,王某没有陈述意见。

上诉人何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何某无须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何某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何某经营的“百信厨卫”网店,是合法注册的网店,销售的产品系喜双伴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江苏欧派公司是在香港合法注册设立的公司,喜双伴公司经江苏欧派公司授权生产以江苏欧派公司为监制人的产品,何某有理由相信喜双伴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欧派”字样是合法的,不属于侵权。何某无义务查明所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只有在不能查明生产者的情况下,销售者才承担责任。而喜双伴公司承认何某销售的产品系其生产的,一审判决也认定了该事实,何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上述产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喜双伴公司承担。在发现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何某立即停止销售了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也未继续在网站上使用“欧派电器”文字。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同时要求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和何某承担赔偿责任,是重复处罚。同时,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赔偿欧派公司损失后,欧派公司的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不能再要求其他人赔偿损失。

针对何某的上诉,欧派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判赔金额明显过低。一审时何某的代理人当庭也承认何某的销售金额是169464元。据了解,涉案侵权产品的市场进货价格在30-50元左右,也即何某的获利在10万元以上,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明显过低。

针对何某的上诉,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陈述称:同意何某的上诉意见。

针对何某的上诉,王某没有陈述意见。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何某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使用“欧派”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何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三、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四、喜双伴公司立即停止在www.opaidq.com.cn网站使用“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江苏欧派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六、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何某、王某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有效期限至2017年6月6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电器炊具,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17年12月20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2014年3月24日,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万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万元。

喜双伴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厨房电器、燃气灶、电热水器、电子产品、环保节能抽油烟机、消毒柜、浴霸、家用电器;投资开发燃气热水器。江苏欧派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王某为江苏欧派公司的现任董事和唯一股东。

2016年1月20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向掌柜名为“百信厨卫”的“方讯厨卫电器”网店购买了吸油烟机,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同年1月28日,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香山路的“韵达快递”营业部,王守贞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901394492589。两名公证员将收到的货物带回公证处,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货物打开,包装箱里有吸油烟机一台、标注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公证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王守贞保管。同年2月3日,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购买掌柜名为“百信厨卫”的“方讯厨卫电器”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交易页面浏览的过程进行了截图和录像。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96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方讯厨卫电器”的淘宝网店卖家为“百信厨卫”,注册的信息为何某,该网店上展示吸油烟机产品描述上使用了“欧派”文字。经庭审开启(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96号公证书保全的证物,内有家用吸油烟机1台、使用说明书1份、防伪质量保修卡1张及防伪合格证1张。其中,产品的外包装箱标注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电话0760-236××××1、传真076089766488及网址http://www.opaidq.com.cn”等信息;吸油烟机的面板上有“”标识,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上印有“”标识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防伪合格证上标注有网址“http://www.opaidq.com.cn”及使用说明书上另标注有“有家?有爱?江苏欧派”字样。江苏欧派公司确认其授权喜双伴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给何某,商标是其注册。喜双伴公司确认其接受江苏欧派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2016年3月17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3月20日,在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采购商的名义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21号的“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王守贞在该公司办公区内向一名自称为“赵某”的业务员索要了名片一张及OPAICN、PPAIRJS、康家好太太产品宣传册各一本,并对公司外景拍摄照片两张。上述行为结束后,两名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宣传册进行了复印、照片进行了打印,随后将上述名片、宣传册原件交给王守贞保管。2016年3月25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与号码为112××155的QQ用户进行了聊天。聊天过程中,王守贞向号码为112××155的QQ用户发送了四张照片,并对聊天过程进行了截图和录像。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经庭审开启(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在王守贞与112××155QQ聊天记录中,112××155的用户名为“中山喜双伴赵”,该用户确认王守贞发送的标识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吸油烟机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的图片是其公司生产产品的包装;“www.opaidq.com.cn”网站展示的企业是喜双伴公司,在公司简介中有“欧派电器是该公司旗下一个重要品牌”的描述,在该网址的突出位置有使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字样。喜双伴公司确认该聊天记录及确认前述网址为其公司所有网站。

一审诉讼中,欧派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只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加工,故认定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何某销售;二、何某、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责任承担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涉案被控侵权吸油烟机产品系何某设立的“百信厨卫”网店所销售,且何某未提出反驳意见,应认定何某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并经过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欧派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何某在其网店标注“欧派”字样对产品进行描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何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何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苏欧派公司的唯一股东王某为内地居民,其明知“欧派”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以“欧派”为字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了江苏欧派公司,且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明知在产品的外包装箱及防伪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等交易文书上使用“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江苏欧派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傍名牌的故意明显。同时,喜双伴公司在其网站的内容中使用“欧派电器”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江苏欧派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为,该注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确认,欧派公司请求判令江苏欧派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号及变更企业名称,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欧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的知名度,故对其主张喜双伴公司在网站及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及查询费用等因素,酌定何某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王某虽为广东欧派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执行董事,但江苏欧派公司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王某作为股东的权利义务,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欧派公司请求王某对江苏欧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网店上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的行为;二、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三、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四、喜双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www.opaidq.com.cn网站内容上使用“欧派电器”文字;五、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六、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七、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欧派公司负担2760元,何某负担1104元,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负担9936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欧派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2016)粤0604民初6866号、(2016)粤0606民初1106号、(2011)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及新浪网发布的《浙江公布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新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内地从事“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二、珠海史密斯厨具有限公司、江门市金樱花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证明王某系专业从事“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经营者。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何某及王某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欧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何某认为上述证据一、二均为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且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院对该证据一、二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何某和喜双伴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原审判决何某、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否合理;三是王某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四是江苏欧派公司是否应停止使用带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名称。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何某和喜双伴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7月成立以来,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并经过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何某在其网店标注“欧派”字样对产品进行描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损害了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喜双伴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箱及防伪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使用“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江苏欧派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且喜双伴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欧派电器”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何某和喜双伴公司上诉主张其行为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原审判决何某、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获利情况。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何某、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及查询费用等因素,酌定何某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欧派公司、何某、喜双伴公司的该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王某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虽然王某是江苏欧派公司的现任董事和唯一股东,但是江苏欧派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股东的权利义务,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故判决驳回了欧派公司要求王某对江苏欧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即江苏欧派公司是否应停止使用带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名称的问题。如上所述,江苏欧派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该注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确认,原审判决驳回欧派公司要求江苏欧派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号及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派公司与上诉人喜双伴公司、何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60元,上诉人何某负担1260元,上诉人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红 妮

审判员 焦 凤 迎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勾华吴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