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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07:29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初592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仰勇,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婷,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何仰勇、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派公司)、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双伴公司)、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被告江苏欧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喜双伴公司及被告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仰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仰勇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使用“欧派”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何仰勇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3.被告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4.被告喜双伴公司立即停止在www.opaidq.com.cn网站使用“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被告江苏欧派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6.四被告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是第11类“”“”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中,“欧派”不但是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识别原告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6年1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何仰勇在其淘宝网店中销售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并在网店页面使用“欧派”文字进行虚假宣传,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吸油烟机由被告江苏欧派公司和被告喜双伴公司生产,且被告江苏欧派公司系香港公司,被告王某不仅系被告江苏欧派公司的唯一股东,也系喜双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被告喜双伴公司还在www.opaidq.com.cn网站使用“欧派电器”、“有爱有家江苏欧派”文字进行宣传。综上所述,四被告为攀附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店、企业名称及生产、销售的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字样,对原告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欧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何仰勇未作答辩。

被告江苏欧派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欧派公司的起诉没有意见,但被控的“有家有爱江苏欧派”与原告欧派公司主张的“有家有爱有欧派”不构成近似。

被告喜双伴公司辩称,1.原告欧派公司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2.被告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于2016年5月起就没有生产、销售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被告喜双伴公司自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就没有在网站上使用“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文字。3.原告欧派公司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江苏欧派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公司,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也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经营,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生产加工产品,以上行为是合法行使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不会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被告喜双伴公司经被告江苏欧派公司授权,生产以被告江苏欧派公司为监制人的产品,并没有侵害原告欧派公司的利益。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商标,是特定的书法美术字,四被告并没有使用与原告欧派公司相同的“”特定的书法美术字,因此与本案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

被告王某辩称,本案涉及的经营行为与淘宝网的会员“百信厨卫”有关,而被告王某与“百信厨卫”没有经营往来,也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百信厨卫”所售产品与被告王某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王某是被告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因上述两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应当由股东承担。因此,被告王某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驳回原告欧派公司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且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9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四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8.香港彭耀樟律师事务所收据、淘宝网查询注册信息,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

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有效期限至2017年6月6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电器炊具,有效期限续展至2017年12月20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2014年3月24日,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喜双伴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厨房电器、燃气灶、电热水器、电子产品、环保节能抽油烟机、消毒柜、浴霸、家用电器;投资开发燃气热水器。江苏欧派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王某为江苏欧派公司的现任董事和唯一股东。

2016年1月20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向掌柜名为“百信厨卫”的“方讯厨卫电器”网店购买了吸油烟机,王某乙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同年1月28日,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乙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香山路的“韵达快递”营业部,王某乙在该营业部内提取了外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901394492589。两名公证员将收到的货物带回公证处,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乙将上述货物打开,包装箱里有吸油烟机一台、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公证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王某乙保管。同年2月3日,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乙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购买掌柜名为“百信厨卫”的“方讯厨卫电器”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交易页面浏览的过程进行了截图和录像。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96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方讯厨卫电器”的淘宝网店卖家为“百信厨卫”,注册的信息为何仰勇,该网店上展示吸油烟机产品描述上使用了“欧派”文字。

经庭审开启(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196号公证书保全的证物,内有家用吸油烟机1台、使用说明书1份、防伪质量保修卡1张及防伪合格证1张。其中,产品的外包装箱标识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电话0760-236××××1、传真076089766488及网址××”等信息;吸油烟机的面板上有“”标识,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上印有“”标识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另防伪合格证上标有网址“××”及使用说明书上另有“有家·有爱·江苏欧派”字样。江苏欧派公司确认其授权喜双伴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给何仰勇,商标是其注册。喜双伴公司确认其接受江苏欧派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2016年3月17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3月20日,在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以普通采购商的名义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的“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乙在该公司办公区内向一名自称为“赵某”的业务员索要了名片一张及OPAICN、PPAIRJS、康家好太太产品宣传册各一本,并对公司外景拍摄照片两张。上述行为结束后,两名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宣传册进行了复印、照片进行了打印,随后将上述名片、宣传册原件交给王某乙保管。2016年3月25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乙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与号码为1121418155的QQ用户进行了聊天。聊天过程中,王某乙向号码为1121418155的QQ用户发送了四张照片,并对聊天过程进行了截图和录像。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

经庭审开启(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在王某乙与1121418155QQ聊天记录中,1121418155的用户名为“中山喜双伴赵”,该用户确认王某乙发送的标识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吸油烟机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的图片是其公司生产产品的包装;“www.opaidq.com.cn”网站展示的企业是喜双伴公司,在公司简介中有“欧派电器是该公司旗下一个重要品牌”的描述,在该网址的突出位置有使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字样。喜双伴公司确认该聊天记录及确认前述网址为其公司所有网站。

诉讼中,欧派公司明确在本案中只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加工,本院予以确认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何仰勇销售;2.何仰勇、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第1个焦点问题。涉案被控侵权吸油烟机产品系何仰勇设立的“百信厨卫”网店所销售,且何仰勇未提出反驳意见,本院认定何仰勇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关于第2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并经过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欧派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何仰勇在其网店标注“欧派”字样对产品进行描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何仰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何仰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苏欧派公司的唯一股东王某为内地居民,其明知“欧派”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以“欧派”为字号到香港注册了江苏欧派公司,且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明知在产品的外包装箱及防伪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等交易文书上使用“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江苏欧派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傍名牌的故意明显。同时,喜双伴公司在其网站的内容中使用“欧派电器”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江苏欧派公司、喜双伴公司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江苏欧派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属在香港所为,该注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确认,欧派公司请求判令江苏欧派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号及变更企业名称,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欧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的知名度,故对其主张喜双伴公司在网站及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有家有爱·江苏欧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3个焦点问题。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何仰勇、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何仰勇、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何仰勇、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何仰勇、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及查询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何仰勇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喜双伴公司、江苏欧派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王某虽为广东欧派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执行董事,但江苏欧派公司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王某作为股东的权利义务,适用香港法律,欧派公司请求王某对江苏欧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仰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网店上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的行为;

二、被告何仰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三、被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四、被告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www.opaidq.com.cn网站内容上使用“欧派电器”文字;

五、被告何仰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被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由被告何仰勇负担1104元,由被告江苏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喜双伴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

人民陪审员  麦淑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潘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