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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33:31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703民初159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炎平,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村马山开发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秀金。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家居公司)诉被告许炎平、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下称金润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炎平、金润达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许炎平立即停止在网店中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许炎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燃气灶;三、判令被告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四、判令被告许炎平、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五、判令被告许炎平、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欧派家居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所拥有的“”、“”等系列注册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17年2月,欧派家居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欧派家居公司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6月,欧派家居公司发现被告许炎平在其开设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在该产品及其外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居公司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欧派家居公司认为,被告许炎平、金润达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欧派”文字,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不仅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其行为对欧派家居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欧派家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诉求如上。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欧派家居公司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及欧派家居公司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内容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公司质量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及欧派家居公司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内容如下:(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1-2018.12,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五纳[2014]100014号纳税证明,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肆仟肆佰柒拾捌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柒分。(2)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4]100579号纳税证明,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玖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九元玖角叁分。(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0174号纳税证明,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玖仟伍佰万玖仟壹佰零贰元陆角捌分。(4)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1552号纳税证明,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贰拾万贰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5)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6]100274号纳税证明,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贰仟贰佰零叁万零陆佰陆拾柒元陆角玖分。(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0724号告知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贰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7)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1248号告知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零玖佰零柒元捌角贰分。(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3448号告知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元肆角肆分。(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4591号告知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贰仟零玖拾捌万壹仟零玖拾叁元肆角柒分。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家居公司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2)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欧派家居公司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3)2013年11月6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家居公司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4)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家居公司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5)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家居公司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公司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家居公司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证明欧派家居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1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4、公证费票据1张,证明欧派家居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

15、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店经营者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许炎平的身份信息,以及许炎平为网店经营者,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16、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生效判决认定有关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被告许炎平、金润达公司未进行答辩、未举证,也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具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1月,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雨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家居公司的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碗××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欧派家居公司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欧派家居公司还获得诸多荣誉,例如: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等。

2012年至2015年间,欧派家居公司通过赞助央视《交换空间》、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央视新闻频道等栏目宣传“欧派”品牌,在宣传过程中多次提及需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欧派家居公司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代言其产品,在相关报纸、杂志中发布宣传广告,广告多以蒋雯丽肖像及“欧派”品牌商标等为主要要素,并多次出现“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

2017年6月17日,欧派家居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了掌柜名为“焊接王配件批发”的“广东欧派高端厨卫”网店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付款868元。王守贞在操作相关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在上述“广东欧派高端厨卫”网店的销售页面,有“抽油烟机侧吸式壁挂式自动清洗双电机燃气灶煤气炉灶套餐烟灶灶具”产品介绍。在上述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中,卖家“焊接王配件批发”的真实姓名为许炎平。

2016年6月2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大冈小学”签收了“速腾快递”快递员送来的标有“侧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货物两件,王守贞将上述两件物品分别打开拍照。标有“家用燃气灶”的纸箱里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使用说明书一份、产品防伪保修卡一张、防伪合格证一枚、燃气灶一台,燃气灶上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该燃气灶外包装纸箱及使用说明书上均显示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基地: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村马山开发区,联系电话:0760-22608600”的字样。随后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密封,将密封后物品及物流单交由王守贞保管。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该次公证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支付公证费用900元。

根据欧派家居公司提供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掌柜名为“焊接王配件批发”的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许炎平。

庭审中,欧派家居公司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所购得的产品,其指控本案的侵权产品系燃气灶。包装涉案燃气灶的纸箱里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字样,侧面显示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基地: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村马山开发区之一,联系电话:0760-22608600”的字样,打开纸箱后见一台燃气灶,附有使用说明书一份、产品防伪保修卡一张、防伪合格证一枚,燃气灶左下方上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使用说明书正面及背面、产品防伪保修卡、防伪数码合格证上均印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该说明书正面及背面还印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正面突出使用蒋雯丽肖像。使用说明书背面下方用较小字体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基地: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村马山开发区,联系电话:0760-22608600”的字样。原告欧派家居公司认为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保修卡、合格证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侵害了欧派家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使用说明书中使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与欧派家居公司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相似,并且使用蒋雯丽肖像,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上述公证书所记载的淘宝网站中掌柜名为“焊接王配件批发”的经营者系被告许炎平,在“广东欧派高端厨卫点”网店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派”字样,侵害其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18年1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民终110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欧派”字号及“欧派”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欧派”字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项判决,该项判决具体内容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金润达公司生产,是否由被告许炎平销售;2.被告许炎平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金润达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果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金润达公司生产,由被告许炎平销售的问题。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掌柜名为“焊接王配件批发”的“广东欧派高端厨卫店”淘宝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许炎平,因此,本院确认涉案的掌柜名为“焊接王配件批发”的“广东欧派高端厨卫店”淘宝网店是由被告许炎平经营。另外,根据欧派家居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可以证实许炎平经营的网店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的事实。以上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由金润达公司生产制造,并标注了金润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基本可以证实被控侵权产品由金润达公司生产的事实。

二、关于被告许炎平、金润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一)许炎平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欧派家居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在第11类商品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燃气炉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在第20类商品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家具,餐具柜等,“欧派”商标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家用燃气灶,与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煤气灶”、“燃气炉”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许炎平在网站的销售页面中使用了“欧派”字样,被控侵权标识“欧派”与欧派家居公司主张权利的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比对,相关字体不同,但两者读音、含义一致,施以一般注意力,相关公众易将两者混淆,并且,“欧派”注册商标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本院认定,许炎平网站上使用的“欧派”标识与欧派家居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并非商标相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许炎平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欧派家居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金润达公司、许炎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欧派”字号经上述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炎平在其网店页面标注“欧派”字样,在其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以及被告金润达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许炎平、金润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民事责任。

(三)对于欧派家居公司主张金润达公司生产的燃气灶产品上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等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宣传知名商品而创设的广告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广告语能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需重点审查以下事项:1.广告语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知名商品;2.广告语是否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3.广告语本身的含义与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功能、材质等属性的关联程度。

本院认为,上述广告语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有:(1)广告语是经营者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语句,是经营者提高商品或服务知名度,传递企业形象,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根据本案在案证据,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欧派”系列产品曾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也认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字号及“欧派”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欧派”系列产品可认定为知名商品;(2)“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是用于宣传欧派家居公司产品时使用,欧派家居公司在宣传自己品牌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该“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包含了欧派商标和商品名称,多年来,该广告语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使得消费公众可以直观感受到有关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的产品相关联,故该广告语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3)该“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固有含义强调家庭、爱等观念,并将家庭、爱等观念与欧派商标及产品结合,该广告语固有含义与涉案燃气灶产品商品功能、用途、材质等商品本身属性差异甚大,故该广告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欧派”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是欧派家居公司独创设计的,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欧派”系列产品已成为我国知名商品,为公众所知悉,该广告语整体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案中,金润达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同时使用蒋雯丽的肖像,该行为足以让消费公众对被控侵权产品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欧派家居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被告许炎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金润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证据未能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许炎平、金润达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许炎平、金润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经营规模、欧派家居公司商标及产品知名度,欧派家居公司维权已进行公证和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酌定许炎平向欧派家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金润达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上述赔偿金额均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炎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掌柜名为“焊接王配件批发”的“广东欧派高端厨卫店”淘宝网店上使用“欧派”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许炎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燃气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许炎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被告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注含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被告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许炎平、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许炎平负担430元,由被告江门市金润达燃具有限公司担172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启杰

人民陪审员  刘晓莹

人民陪审员  梁德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开丽

书记员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