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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35:19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2民初1253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侠,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东,该公司法务。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张桂侠、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科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桂侠立即停止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标注“OPEIVNI”;3.判令被告厨科欧派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4.判令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5.判令被告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欧派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欧派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17年2月,原告欧派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3208,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欧派”不但是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原告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6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张桂侠在其开设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标有“OPEIVNI”“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原告欧派公司认为二被告为攀附原告欧派公司“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店铺及产品上使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对原告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张桂侠未作答辩。

被告厨科欧派公司辩称,1.被告厨科欧派公司未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原告欧派公司仅以外包装上标注了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就主张被告厨科欧派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证据不足;2.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是生产家用电器产品,属于家用电器行业,而原告欧派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是生产橱柜和家装等家具产品,属于家用家具行业,二者登记的注册地址亦不同,故被告厨科欧派公司与原告欧派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即使涉案侵权产品被认定为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生产,被告厨科欧派公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厨科欧派公司合法注册,故其在产品上使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属于对其字号的合法使用,也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原告欧派公司就相同侵权产品、案情、案由已起诉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的案件共6件,原告欧派公司重复主张,违背了法律初衷,且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6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8.《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杂志,虽为复印件,但其反应的事实均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原告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9.“OPEIVNI”注册商标的信息,为社会公示信息,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至于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在本院认为部分再予评述;10.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的网店经营者信息,与公证书内容相互印证,且被告张桂侠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为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厨科欧派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

第16273418号“OPEIVNI”商标的注册权人为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张桂侠为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厨科欧派公司确认其曾授权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其企业名称。

2017年6月17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张秀萍、徐浩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上向掌柜名为“杜晓茹糖”的“u[2613760268]”网店购买了“欧派大吸力壁挂式油烟机侧吸式家用双电机自动清洗抽烟烟机”一台。2017年6月23日,在张秀萍、徐浩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巷口旁边签收了外包装完好的吸油烟机货物一件。公证员用公证处封条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密封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2017年6月24日,在张秀萍与徐浩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的电脑,对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2017年7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64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掌柜名为掌柜名为“杜晓茹糖”的“u[2613760268]”网店经营者是张桂侠,网店内展示的吸油烟机等产品的详情使用了“欧派”字样进行表述,其中“欧派大吸力壁挂式油烟机侧吸式家用双电机自动清洗抽烟烟机”产品交易成功730单。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吸油烟机的外包装箱上未标注生产商,只标注了“OPEIVNI”商标及“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26号,电话:0760-29376088、292×××1,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860-3699”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其中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封面上标识“OPEIVNI”商标,且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厨科欧派公司不确认前述标识的地址及电话、全国服务电话为其所有。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8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98元、差旅费3000元,但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的单据。欧派公司、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张桂侠销售及是否由厨科欧派公司生产、销售;2.张桂侠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3.厨科欧派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64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张桂侠设立的“u[2613760268]”网店所销售,且张桂侠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张桂侠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同时,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该公证证据保全的吸油烟机产品外包装箱及产品上均未标注生产者信息,仅在产品说明书上标识厨科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厨科欧派公司虽不确认其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产品是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

关于第二个焦点。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张桂侠在网店的描述中使用“欧派”字样,侵犯其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涉案网店为张桂侠所设立,并在产品描述中使用“欧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张桂侠销售的吸油烟机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为同种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设的店铺及销售的吸油烟机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张桂侠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欧派公司主张厨科欧派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并经过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欧派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厨科欧派公司成立在欧派公司之后,两者字号中的关键字“欧派”相同,又都生产家用电器,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厨科欧派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欧派公司已有商誉的主观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损害了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厨科欧派公司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对欧派公司主张厨科欧派公司停止使用“欧派”字号企业名称及要求厨科欧派公司变更企业字号并予以赔偿的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张桂侠、厨科欧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张桂侠经营店铺的销售情况、厨科欧派公司的企业规模、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张桂侠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厨科欧派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张桂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桂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三、被告张桂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被告张桂侠负担580元,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朱华中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