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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35:57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民初162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辉,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少山路128号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舒世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辉、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少辉、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少辉立即停止在网店内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为;2、判令被告张少辉立即停止销售标有“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热水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热水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原告拥有的“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经过其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张少辉在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热水器,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OPOPRU”“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OPPEIN”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店铺内、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少辉、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三亿七千三百五十八万一千一百一十二元,经营范围为:木质家具制造、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等。

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等,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570万元。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1800万元。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原告在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等多家平面媒体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原告还聘请蒋雯丽对原告生产的“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2017年6月20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tb0615114-88”的“到底爱不爱我咯”网店内购买了热水器一台。2017年6月23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王守贞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一件,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公证人员用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7年6月24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98xx54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2017年7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45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产品外包装箱箱体标注有“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打开外包装,可见涉案产品及所附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张少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其应否变更企业名称;被告张少辉销售标有“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涉案网店的图片以较大字体显示“欧派新款”、“欧派品质”字样,其中的“欧派”文字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仅字体略有不同,整体来看十分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的该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被告张少辉销售该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因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原告创立时间较早,并先后在厨卫家居领域获得了多项荣誉,且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其市场知名度高,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可以将“欧派”字号认定为其企业名称。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在涉案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混为同一市场主体的产品。因此,应认定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其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少辉销售标有“青岛华南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热水器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张少辉应就其销售行为、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应就其生产销售行为分别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张少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为;

二、被告张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热水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张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热水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欧派”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六、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张少辉负担645元,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牟敦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冬

书 记 员  李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