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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38:0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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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499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洁具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8。

经营者张亚飞。

被告二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学子围工业区综合楼4层A-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J。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中山市康霸生活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建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2。

法定代表人兰四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康霸生活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生活电气”、“www.深圳欧派生活.com”、“欧派”、“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以及使用了原告签约明星代言形象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具行为;2、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店内广告装潢、易拉宝展架、名片等处突出标注使用“欧派厨卫”、“欧派”、“有家有爱深圳欧派”、“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原告广告签约明星形象的侵权行为;3、被告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康霸生活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生活电气”、“www.深圳欧派生活.com”、“欧派”、“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以及使用原告签约明星代言形象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具行为;4、被告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5、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三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二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了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不适当;2、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3、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将公证成本列为本案的诉讼成本不合理。

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

原告注册的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包括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

二、原告品牌的知名度

原告创立于1994年,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其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2013、2014、2015年纳税额均过亿元,并通过央视、湖南卫视等电视媒体对品牌进行了持续宣传,其“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在消费者中有着较高的影响力。

三、侵权事实

2017年9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来到河南省××郑东新区白沙镇“星联(白沙)厨卫城”西二层10-12号的“龙头花洒欧派厨卫”店铺购买了标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及标有“欧派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一台。当场取得该店厨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号码为0005571的《白沙水暖洁具市场销货清单》一张以及印有“王秀华”字样的名片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四、被诉侵权商品

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在吸油烟机上标注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的图像,在胶带面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字样,在外包装的两侧标注了“有家有爱有OPIAEN”、制造商中山市康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二的名称、网址“www.深圳欧派生活.com”字样,在外包装的顶部及前后左右两侧都标注有“OPIAEN”及“注册号15835293”的标识,在吸油烟机产品能效标识、产品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等位置均标有“深圳欧派电气有限公司”、制造商为被告三以及蒋雯丽的图像等标识。在燃气灶的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吸油烟机是一样的,在燃气灶的说明书、防伪质量保修卡、能效标识上面的标注信息也是一样的。

五、被诉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的比对意见:被告一经营的店铺主要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等厨房、卫浴用具,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系相同类别商品。

六、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欧派”字样与原告的第4378572注册商标相同,抽油烟机上有被告二名称,且突出使用“”字样;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有家有爱有OPIAEN”字样,被告一店铺门口广告牌上有“有家.有爱.深圳欧派”字样及被告二公司名称。

七、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授权生产的商品。

八、另查,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兰四兵已在第11类上注册了第15835293号“”作为其商标,并许可给被告二使用,被告二提交《明星肖像使用许可合同》以证明其有权使用蒋雯丽在电视剧《金婚》中的10张艺术写真照。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第4378572“”商标使用在原告产品上,经过原告多年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原告的“欧派”厨具品牌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一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使用“有家有爱有OPIAEN”字样等,在店面招牌、店内广告装潢、名片等处突出使用“欧派厨卫”、“欧派”“有家有爱深圳欧派”等字样的行为,会引人误认为被告一的产品系原告生产,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一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的产品,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店内广告装潢、易拉宝展架、名片等处突出使用“欧派厨卫”、“欧派”、“有家有爱深圳欧派”等字样。被告二、三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欧派”、“www.深圳欧派生活.com”、“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二同时使用“OPIAEN”的商标在侵权商品上,并不影响其侵权事实的成立,故被告二、三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www.深圳欧派生活.com”、“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被告二有权使用蒋雯丽在电视剧《金婚》中的10张艺术写真照,但不能与上述标识、字样及广告语等同时使用,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混淆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此处所指的“企业名称”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二的字号均为“欧派”,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原告在厨卫用具、厨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而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引人误认”,如前所述,原告与被告二字号相同,客观上有被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故被二有攀附原告字号之嫌,具有主观上引人误认的故意,故本院认为被告二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成立,应当停止侵权,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手续,停止使用“欧派”作为字号。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包括纳税额、广告投放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生活电气”、“www.深圳欧派生活.com”、“欧派”、“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的油烟机、燃气灶具;

二、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店内广告装潢、易拉宝展架、名片等处突出标注使用“欧派厨卫”、“欧派”、“有家有爱深圳欧派”、“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

三、被告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康霸生活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生活电气”、“www.深圳欧派生活.com”、“欧派”、“有家有爱有OPIAEN”等字样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具行为;

四、被告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五、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兄弟建材卫浴商行、被告深圳欧派生活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康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君(兼)

书 记 员 董   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