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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41:39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199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宽广洁具市场28号楼1号、3号、1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4600552673。

经营者:张璐,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和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D。

法定代表人: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雄,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集团)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琳电器)、被告陈建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和平、被告康琳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谢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立即停止在门店内使用“欧派”字样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三、判令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涉案吸油烟机上使用“欧派”字样;四、判令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康琳电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吸油烟机上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五、判令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六、判令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康琳电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陈建雄对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诉讼中,因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因此本案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同时原告撤销第五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产品包括橱柜、厨房电器、衣柜、卫浴、木门、寝具、壁纸、实体面材、商用厨具等。原告系“欧派”(注册号:4378572,第11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17年2月,原告(股票代码:603833)正式成功在泸上市。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201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在门店内大量使用“欧派”销售标有“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外包装上产品上标注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陈建雄是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涉案吸油烟机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陈建雄是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应该对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垦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内容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公司质量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内容如下: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2018年12月,证原告OPPEIN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五纳[2014]10001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肆仟肆佰柒拾捌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柒分。(2)、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4]100579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玖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九元玖角叁分。(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01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玖仟伍佰万玖仟壹佰零贰元陆角捌分。(4)、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1552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贰拾万贰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5)、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6]1002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贰仟贰佰零叁万零陆佰陆拾柒元陆角玖分。(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0724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贰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7)、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12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零玖佰零柒元捌角贰分。(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34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元肆角肆分。(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4591号告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贰仟零玖拾捌万壹仟零玖拾叁元肆角柒分。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2)、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3)、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4)、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5)、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78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3、公证费票据1张,原告本案主张1000元,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14、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网站截图,证明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

15、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网页截图一份,证明涉案产品上所标注的联系电话0757-232××××8与被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上的电话号码一致。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已停止销售,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方不清楚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是否被冒用,且销售数量少。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拥有合法授权主体是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

2、欧尔商标注册证,证明销售的产品与原告起诉的产品有明显区别;

3、授权书复印件,证明欧尔商标是属于陈玉兰所注册,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与涉案产品不相同;

4、陈玉兰、陈建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玉兰是“欧尔”注册商标权利人,陈建雄是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给原告销售的事实;

5、授权书复印件,证明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销售产品的事实;

6、银行流水清单,证明摆放了几台涉案产品,但并没有销售和获益。

对于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因为涉案产品上并没有欧尔商标,只有OUER,而且也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使用了“欧派”文字具有合法来源。

被告康琳电器辩称:我方没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公证书上的生产基地地址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诚意电器厂”,电话、地址、名称均非被告康琳电器,涉案产品上的商标是“OUER”,不是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也是广告语,并非商标。原告不能证明我方侵权,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康琳电器提交了一份证明、名片、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据、中国移动及中国电信调取的用户信息复印件,证明公证书上和产品包装上的电话号码不是被告康琳电器的。

本院对被告康琳电器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无法排除涉案产品上的电话号码232××××802327×××8属于被告康琳电器这一事实,因此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被告陈健雄没有提交的证据。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原告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具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原告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外,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聘请蒋雯丽为欧派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并以“有家有爱有欧派”为广告语进行了宣传。从2015年4月15日起又聘请孙俪为欧派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二)2017年9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国与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河南省××区南曹乡××村××市场××楼××号的“厨帮电器”店铺,王守贞购买了标有“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厨帮电器》收据一张及印有“张璐”字样的名片一张,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三张,同时对购买的物品进行拍摄,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交由王守贞保管。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78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所购得的产品,原告指控本案的侵权产品系吸油烟机。打开包装物,内有产品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保修卡两份、合格证一份,吸油烟机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外包装箱上的前后左右面及顶部以及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上均标有“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在外包装箱上的前后左右面及顶部以及产品面板上、说明书、合格证上均标有“有家有爱有欧派”,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因“有家有爱有欧派”是原告使用多年的广告语,因此被告康琳电器使用也构成不正当竟争;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店内使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属于商标侵权。另外包装箱上标注了“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8号”、“电话0757-232××××8及传真0757-2327×××8”。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认为其得到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并且对“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不了解,在店内也只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宣传,而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企业,因此不构成侵权。

被告康琳电器认为“有家有爱有欧派”并非商标,外包装上的电话号码是网站上公开的信息,而保修卡上显示的名称、地址与我方无关,因此不是其生产的。

(3)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于2013年6月8日登记成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马桶、龙头、电器及洁具配件批发零售。

被告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建雄为其唯一股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卫浴洁具、厨房设备等。2018年4月11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被告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核准注销。

被告康琳电器于2009年6月30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炉具、热水器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2.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3.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焦点1,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位于河南省××区南曹乡××村××市场××楼××号的“厨帮电器”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在张璐的名片、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店铺内均使用了“青岛世纪欧派电器”字样,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8号”、“电话0757-232××××8及传真0757-2327×××8”字样。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康琳电器与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康琳电器辩称涉案产品不是其生产销售,但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与被告康琳电器的工商信息一致,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防伪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据此,在被告康琳电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由被告康琳电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

关于焦点2,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在第11类商品是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抽油烟机,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吸油烟机,两者属于类似商品。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的名片、店铺店面使用了“欧派”字样以及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欧派”两字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欧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读音、含义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两者混淆,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的名片、店铺店面使用了“欧派”字样以及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中的“欧派”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被告康琳电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也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欧派”是原告欧派集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原告欧派集团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原告欧派集团的“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原告欧派集团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从遵守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理应负有对在先知名商标与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但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成立时,原告的“欧派”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原告的“””商标达到驰名的状态下,被告广东欧派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仍然将“欧派”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其主观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二者产生混淆或者造成错误联想,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诱导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联系。其行为构成为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被告康琳电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上使用了“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字样,因原告对该广告语进行了大量宣传并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两被告在产品上使用该广告语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诱导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联系。其行为构成为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3,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院确认涉案产品为被告康琳电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康琳电器、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实施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核准注销,而被告陈建雄为其唯一股东,被告陈建雄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在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注销后,被告陈建雄应该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各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三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酌定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告康琳电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被告陈建雄对被告康琳电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金额均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被告康琳电器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已注销,因此原告请求青岛世纪欧居电器有限公司侵权的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3)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门店内使用“欧派”字样,并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已包含维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0元(已包含维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陈建雄对上述第四判项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璐洁具电器商行(经营者张璐)负担8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陈建雄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销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