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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4:48:03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欧派家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8民初140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同济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333500。

法定代表人:何纯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太电器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OPPAIN”进行虚假宣传,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阿里巴巴网站系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开办。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店中、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OPPAIN”等文字,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网的开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平台注册卖家发布含有知名商标的商品应施以较高的审查义务,由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造成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侵权事实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删除侵权链接;2、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使用“欧派”“广东欧派”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3、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等文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4、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OPPAIN”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吸油烟机、燃气灶;5、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6、被告何太电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故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答辩、举证等均不再予以赘述和评判。

被告何太电器公司辩称:何太电器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所印的“有家·有爱·有欧派”等文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该广告用语原告虽然在第11类和第20类商品上申请或注册了,但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至今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被告在包装上印的英文“OPPAIN”与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权利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欧派”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底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欧派”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悠久的历史;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拟证明原告享有的底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拟证明审计部门对原告使用“欧派”和“OPPEIN”品牌获得的利润的审计情况,拟证明“欧派”和“OPPEIN”品牌价值极高;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欧派”品牌已被公众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

12、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拟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原告独创的“有爱、有家、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1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943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4、公证费票据一张,原告本案主张700元,拟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第15503401号商标详情;

2、第15503402号商标详情;

证据1、2拟证明原告未在涉案产品上取得“有家、有爱、有欧派商标注册专用权。

3、公司注册证明书;

4、第20996545号商标详情;

5、授权书;

证据3-5拟证明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使用第20996545号“OPPAIN”商标。

6、涉案网站截图,拟证明涉案产品均已下架。

7、涉案产品进货报价表;

8、1688服务市场平台费用截屏;

9、涉案产品进货及销售统计表;

证据7-9拟证明涉案网店销售涉案产品没有获利,案发时仍处于亏损状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认定如下:

一、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中文“欧派”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该认定时间为2009年4月24日,距今已经8年,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商标现有的品牌价值及影响力;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均非近三年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商标现有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数据内容均非近三年的数据;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审计内容均非近三年的数据,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商标的现有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对证据10-12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内容均非近三年形成,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商标现有品牌影响力;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没有取得“有家、有爱、有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外包装上的英文“OPPAIN”与原告所主张的商标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告是一家个人网店,在接到原告的投诉之后已经于2016年11月14日下架,现在该网店已经注销;证据14公证费票据未有原件核对,不予确认其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1-4、6、7、10-13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5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不予采纳;证据14虽无原件核对,不予直接确认其证明力。

二、对被告何太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案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基于不正当竞争提出,与商标无关,被告的标注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是否商标获得注册为前提;对证据3-5真实性无异议,但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所注册的“OPPAIN”目前还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授权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使用,没有法律效力;证据6-9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商品已经下架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证据1-5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内容与诉争相关,对其予以确认;原告对商品下架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证据6予以确认;证据7-9并非全是涉案产品,且进货时间为2016年1月,与原告申请公证保全时间差较大,同时,统计表系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据此,对证据7-9不予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止,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分别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欧派家居公司。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17年11月20日止,1999年4月7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分别变更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欧派家居公司。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17年12月20日止,1999年8月7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分别变更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欧派家居公司。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暖器;打火机(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止,2012年3月20日、2014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分别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欧派家居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9]第7号),认定“欧派”商标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2008年8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欧派”商标在餐具柜、××、碗××商品××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授予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为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7日。

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原告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家装品牌。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宣传原告家装品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家装品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CCTV-新闻《环球视线》宣传原告家装品牌。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原告聘请演员蒋雯丽拍摄广告,在原告生产的橱柜、衣柜、卫浴广告上使用演员蒋雯丽的形象。原告通过《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中《上海橱柜》(2010)、《瑞丽家居》(2011年4月号)、《装潢世界》(2014年4月)的宣传广告图片中均标注了“有家有爱有欧派”标语。

2016年8月19日,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阿里巴巴网站(网址:××),搜索“供应商”为“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店铺。商品标题为“厂家新款批发油烟机双电机蒸汽清洗大吸力油烟机侧吸式抽油烟机”的购买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690-¥850,91台成交,116条评价。商品标题为“批发新品猛火炉燃气灶嵌入式双灶煤气灶集成天然气液化气灶具”的购买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225-¥349,14件成交,72条评价。王守贞在上述商品销售页面下单购买燃气灶、吸油烟机各一台,商品总金额1199元(燃气灶349元,吸油烟机850元,运费0元)。2016年8月22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南路的“安能ane”物流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家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各一台,单号为220004577346,并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货物打开,公证员将上述物品拍照并封存,密封后的物品由王守贞报关。2016年8月28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物品订单进行了收货确认。2016年9月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制作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943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燃气灶包装箱、合格证、产品正面和侧面标签、说明书、保修卡上均标注了“OPPAIN”“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和说明书反面均标注有“制造商: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说明书、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上都标注了“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说明书正面有演员蒋雯丽的形象。抽油烟机包装箱、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上均标注了“OPPAIN”“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和说明书反面均标注有“制造商: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说明书、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上均标注了“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说明书正面有演员蒋雯丽的形象。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有家有爱有欧派”分别在第20、11类上的商标,申请号为15503401、15503402号,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2015年11月2日,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2016年8月16日,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PPAIN”在第11类上的商标,申请号为20996545号,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商标处于实质审查阶段。2016年8月16日,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授予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上述“OPPAIN”商标在该商标申请使用的全部商品项目及类似商品项目上使用,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m”网站经营者。2013年,阿里巴巴公司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业务种类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再查明,被告何太电器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消毒柜、电磁炉、电饭煲、电压力锅、电热水器、开水壶、豆浆机。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第1128213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的注册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非网店实际经营者,只是出借营业执照,但其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证明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认可。依据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家用电器、燃气灶、抽油烟机等,以及原告提供的公证实物上印有“制造商: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被告何太电器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和抽油烟机上使用“OPPAIN”标识,与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仅有一个字母不同的细微区别,其他字母均相同,排序一致,读音相似,本院认为两者构成相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告何太电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销售与原告享有商标注册权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主张其经过广东欧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授权使用“OPPAIN”商标,具有合法来源。本院认为,首先“OPPAIN”商标尚在审查阶段,并非获得注册;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太电器公司作为与原告同行,其应当知道原告拥有“OPPEIN”商标,从而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予以合理避让,以避免混淆,故本院认为被告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免责情形。

被告何太电器公司在涉案商品和网店页面上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标语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于“有家有爱有欧派”不是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故原告依据该条款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何太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说明书等处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行为,根据涉案产品包装、保修卡上的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兴业街14号永兴大厦6楼”,本院认为,即使案外人“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不是在大陆地区登记注册,但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在大陆地区经营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被告何太公司在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网页宣传等显著位置、醒目字体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鉴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何太电器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原告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何太电器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网店中抽油烟机购买页面商品单价为¥690-¥850,91台成交,116条评价,燃气灶购买页面商品单价为¥225-¥349,14件成交,72条评价;2、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获得相当荣誉;3、原告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支付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19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OPPAIN”标识侵害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28213号、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说明书、外包装、保修卡、网店等处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四、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中山市何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营